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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履行合同约定的程序。恶劣天气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可顺延工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列为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通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常为14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说明延误情况和证据。2. **提供证据**:收集气象部门出具的恶劣天气证...
该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此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无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该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发包人有权追究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需视合同约定及资料不完整的严重程度而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且资料缺失影响工程备案、使用或后续维护,发包人可能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拒付款。但该抗辩需遵循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若资料仅为次要文件缺失,不影响大局,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主要款项,但可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并保...
“黑白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合同(“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黑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结算时,原则上应当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若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侵权原因确定。1. **因施工活动本身造成**:如高空坠物、塌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通常由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若发包人有过错(如指令错误),也需负责。2. **因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
承包人有权停工,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的规定。 实务建议程序:1. 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后果(如停工)。2. 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参照合同约定或28天)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再次发出《停工通知书》,明确停工范围、日期及复工条件。3. 停工期间应做好现场...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大幅上涨,若超出正常市场...
承包人可依据“逾期视为认可”规则主张权利。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操作要点:1. **合同约定是关键**: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如28天、60天)及“逾期...
承包人通常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因为承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除非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索赔路径如下: 1. **向发包人索赔**:这是主要途径。设计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其过错视为发包人过错。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因发包人(通过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视为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约定,承包人可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若仍无果,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价,或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及时行使权利是关键...
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损失(人工、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及顺延工期。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操作:1. 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常28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2. 持续收集并保存证据,如停工令、现场照片、人员设备闲置记...
不一定,关键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及后续司法实践,审计结论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当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有此约定,若审计程序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启动或无法完成,承包人可...
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其核心是仅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人自带小型机具,但不包含主要材料采购和大型机械租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则是法律禁止的。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等。区分关键在于:1. 分包内容是否为纯劳务...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若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或减少,超出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应保留好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及时提出价款调整申请。双方协商不成,可...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效力,但附有严格条件。“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常见约定。其有效性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和公平原则的规定,如果该条款是总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总包方需证明其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业主未付款,否则不能以此对抗分包方的付款请求权。法院会审查总包方是否存在怠于行使...
核心区别在于分包内容的性质。1. **定义区别**:**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如砌筑、抹灰、钢筋绑扎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分包的是“人工”,承包人仍需自行组织施工管理、提供技术、材料和设备。**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及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返还保证金时,发包人...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仅依据建设部旧版格式条款或单方声明,不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承包人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需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1. **固定价合同(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被认为承包人已将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包含在报价内,一般不支持调整。除非涨幅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情势变更非常谨慎。2. **可调价合同...
不一定,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审计结论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时,审计结果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有此约定,若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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