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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建立的马德里体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多个成员国,从而在这些国家寻求商标保护。主要优势包括:1. 手续简便: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缴纳一组费用。2. 成本相对较低:相比逐一国家申请,总体费用更节省。3. 管理集中:后续的变更、续展等手续可通过国际局统一办理。但马德里体系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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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注册后,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依职权或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如果您是商标权人,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1. **高度重视,及时应对**:必须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邮戳或网络系统提交时间计算)向商评委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审理,但您将失去陈述意见的机会。2.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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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个连续三年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规范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人需要说明理由,但无需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即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您)需要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申请撤销日向前推算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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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对方使用的服务与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判断“类似”不仅看《区分表》的分类,更需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强关联性,是否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例如,您注册的商标用于第25类“服装”,他人在第3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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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简称,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释放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但申请并非“随便”提出,申请人通常需要说明理由(如其为在后商标申请扫清障碍)。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商品照片、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需能证明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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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您主要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这是最主要的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您可以详细陈述理由,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双方商品/服务不类似,不会造成混淆。您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或者尝试与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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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在具体案件(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侵权诉讼)中,由商标局、商评委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需要予以认定,并非授予一个永久性称号。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1. 跨类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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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后,作为注册人应积极应对:1. 仔细分析无效理由:无效宣告通常基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绝对理由,如欺骗手段)或第四十五条(相对理由,如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需明确对方主张的具体条款和事实。2. 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辩,商评委可能仅依据对方证据进行审理,对己方不利。3. 组织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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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回来,关键取决于您的图形logo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 **提出异议**:如果该抢注商标还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三个月内),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申请无效宣告**:如果该商标已获注册,您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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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商标注册的战略核心,直接关系到保护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核心类别必选: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选择您当前主营业务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这是保护的根本。2. 关联类别扩展:选择与核心业务紧密关联的类别。例如,生产服装(第25类)的企业,应考虑注册纽扣拉链(第26类)、服装设计(第42类)等。3. 未来发展规划:考虑企业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领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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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需根据权利取得时间、知名度、是否构成混淆等因素判断。处理原则如下: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商号登记和使用在先,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构成对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商号权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反之亦然。2. **诚实信用与防止混淆原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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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变更的风险**: 1. **丧失官方文件接收权**:商标局的所有官方文书(如《商标续展通知书》、《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等)都会邮寄到注册地址。地址变更未更新,可能导致无法收到重要文件,从而错过答辩、续展等法定期限,最终导致商标被撤销、无效或注销。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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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商平台侵权,可以利用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快速维权:1. **平台投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及各大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商标权人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侵权,可向平台提交投诉。通常需要在线填写投诉信息,上传权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侵权商品链接、初步侵权对比说明、身份证明等。平台审核后,会快速下架被投诉商品链接。这是最常用、最快捷的线上维权方式。2.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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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 **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2. **侵权人获利**: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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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其核准注册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期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绝对理由)。常见异议理由包括:1.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对理由);2.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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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五)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即“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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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寻求救济。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如果对方商标申请尚未核准注册,您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三个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已核准注册,您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号不受五年限制)。此外,根据第五十九条,即使商标已注册,您作为在先使用人,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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