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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示范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强制性。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相对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听从。行政机关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但是,实践中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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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并非随意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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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持冷静,切勿盲目自行拆除。应立即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并采取法律行动。关键步骤:1. **审查决定主体和程序**: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否有职权?是否履行了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2. **审查事实和依据**:建筑是否确属违法建设?有无历史原因或政策因素?3. **及时行使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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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两种情况:1. 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您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您对改变后的决定不服,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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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上,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亲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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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扣留手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返还遗失物是法定义务。关于悬赏酬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失主明确作出了支付酬金的承诺(如张贴悬赏广告、在社交媒体发布悬赏信息等),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单方允诺。失主反悔,您有权要求其按承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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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可能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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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特殊规定:1.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无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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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其职责是代为经营和管理,收益在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如电费、维护费、管理酬金等)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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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务人失踪,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能危及债权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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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根据债务性质和用途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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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丈夫的个人遗产。因为是婚前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如婚后加名),通常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妻子、子女(如有)、公婆(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例如,如果继承人只有妻子和公婆(共三人),则每人继承该房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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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您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首先起诉或仲裁借款人,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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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商家自愿作出的加重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虽然“假一赔十”不完全等同于悬赏广告,但其作为商家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该承诺即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商家售假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承诺要求其支付十倍价款。此外,如果商品属于食品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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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货,但“7天无理由退货”和“质量问题退货”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依据和法律后果。1. **7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除外。商品应当完好。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2. **质量问题退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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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或“法定撤销权”。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但需注意:1. 必须是在捐赠承诺作出后,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2. 对于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并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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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并非唯一有效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条件严格)和公证遗嘱。取消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其形式。因此,您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只要内容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您具备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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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以不满意服务为由简单拒交全部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如保洁、安保不到位),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减少物业费、进行整改、赔偿损失等。但业主需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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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本属于其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但在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配偶的赠与,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加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不动产的赠与,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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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1. 消费者定作的;2. 鲜活易腐的;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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