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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并获取不当利益。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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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转包是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违法分包是将工程主体结构或肢解后分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包含主要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而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务分包人仅能收取劳务费,不能主张工程款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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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但也负有检验和通知的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图纸错误是发包人(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归属则不同。 **正确处理流程**:1. **暂停施工**:发现图纸可能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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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承担单一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使设计工作由分包的设计单位完成,总承包单位也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设计分包单位的合同进行追偿。这体现了EPC模式“交钥匙”和总包负总责的特点,总承包人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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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该规定确立了“总包负总责”的原则。 具体而言: 1. **责任性质**:这是法定的连带责任,不因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免除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责任。 2. **责任范围**:因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第三人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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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实务要点:1. 合同必须有明确、无歧义的此类约定(如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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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原则:1.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3. 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注意保留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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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及《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GF-2017-0201)通用条款也通常约定,此类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包括停工、看护、处理等费用)。承包人关键义务是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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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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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如果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则通常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价格涨幅异常巨大,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此时,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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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该表共分为45个类别(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选择类别时,应核心覆盖您当前及未来计划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选错类别的后果严重:1. 保护范围缺失:商标权仅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上有效,未注册的类别不受保护,他人可在该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2. 无法维权:您无法对在未注册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他人主张侵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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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通常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理解驳回理由**:审查意见通常指出商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单一颜色等)。 2. **分析并决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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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依职权或应请求人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常见无效宣告理由**: 1. **违反绝对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本身违反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 **违反相对理由**(《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权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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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手续包括:1. 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审查后核发《核准转让证明》。**不办理核准手续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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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对方能证明其在您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您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其有权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但如果您是善意注册,且对方无法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您通常可以获得专用权。关键在于对方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您注册时是否知晓。建议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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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先使用人,面对商标被抢注,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 **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抢注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恶意注册)、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在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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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依据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原则:1. **核心类别**:覆盖您实际经营和未来计划经营的核心商品或服务。2. **关联类别**:选择与核心业务关联紧密的类别,如生产电脑(第9类),可考虑软件(第42类)等。3. **防御类别**:为防止他人搭便车,可在相关甚至不相关但重要的类别上注册。选错的影响:A. **保护不全**:未注册的类别不受保护,他人可以合法注册。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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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不等于完成商标权的法律转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手续如下:1. **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信息、商标信息、转让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2. **共同提出申请**: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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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可根据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措施:**一、抢注商标尚未核准注册**:1. **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被抢注的商标与您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且您有一定影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需提交异议申请书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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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规范使用您的企业名称(商号),但需注意规避商标侵权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维权途径如下:1. **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如果对方商标注册时间晚于您商号登记和使用的时间,且您的商号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方的注册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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