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约定不明存在巨大风险,可能导致您最终获得的安置房地段、品质远低于预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但“就近”在法律和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容易产生争议。建议:1. 在签约前,尽最大努力将关键信息具体化并写入协议附件,例如:安置房项目的具体名称、坐落位置(最好有红线图)、楼栋号、户型图、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交付标准(毛坯或装修)、楼层选择范围等...

拆迁安置
8 0

安置房的买卖受限制,风险较高。1. **上市交易限制**:多数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带有政策优惠,地方通常规定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一定年限(如5年)方可上市交易,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2. **购买指标风险**:购买尚未建成或未办证的安置房指标,实质是合同权利的转让。主要风险包括:a. **合同效力风险**:若地方政策明确禁止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b. **一房多卖风险**:出卖人可能将同...

拆迁安置
8 0

原则上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处分权(包括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必须由所有权人本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代理人行使。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在于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并无权在未获得村民明确、个别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村民处分其私有房屋产权。此类“代签”协议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和意思自治权。村民可以主张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维...

拆迁安置
8 0

企业厂房征收补偿远不止房屋价值,核心在于弥补企业因搬迁造成的全部损失。主要补偿项目包括: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可移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费用。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用于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利润损失。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4. **人...

拆迁安置
8 0

这涉及继承与拆迁补偿的结合。首先,需确定该老宅属于父亲的合法遗产。拆迁发生在继承开始后(父亲去世后),因此拆迁补偿权益(包括货币补偿或安置房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继承步骤如下:1. **确定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2. **继承补偿权益**:所有继承人应就补偿权益的分配达成一致。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由继承人按份额分割。选择...

拆迁安置
8 0

“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的核心原则。其含义是:征收方必须在对被征收人给予足额、及时的补偿(货币补偿已支付或产权调换房屋已明确并落实)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该原则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防止出现“房子拆了,补偿没着落”的局面。如果征收方要求您先搬走再谈补偿,这直接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您应当坚决拒绝,并书面告知对方其要求违法。您可以依据此...

拆迁安置
8 0

经营性房屋(商铺)拆迁,除房屋本身价值补偿外,您还有权主张因拆迁造成的各项经营性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主要包括: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是核心。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以是按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或按营业收入、利润额计算,或由双方协商。2.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对可...

拆迁安置
8 0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需要区分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实务中,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建。很多地方会根据建筑年限、当时政策、是否属于唯一住房等因...

拆迁安置
8 0

“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核心原则。其含义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先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具体体现为:1. **货币补偿**:补偿款应专户存储、足额到位,并在搬迁前支付给被征收人。2. **产权调换**:应提供明确的安置房源,并在协议中约定交付日期;在过渡期内,...

拆迁安置
8 0

该约定无效。工程质量保修期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最低标准,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前者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后者为2-5年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短于上述法定最低年限,该约定无效,保修期仍应依法...

工程建筑
8 0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出资、不提供技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联合体内部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出资...

工程建筑
8 0

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证明质量缺陷是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其保修责任范围。其次,发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发包人应:1. 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2. 若承包人拒绝或逾期不修...

工程建筑
8 0

可以。提供符合约定的施工场地和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通常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场地和条件的具体标准与时间。2. 一旦发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书面发函(工作联系单、索赔报告)...

工程建筑
8 0

是的,总承包人仍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筑
8 0

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需证明价格变化是...

工程建筑
8 0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的,可以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2. 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3. 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4. 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未被认可,又无其他结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工程...

工程建筑
8 0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主要索赔项目包括:1. 已完工程价款;2. 已进场材料设备款;3. 人员遣散、机械设备停滞、窝工损失;4. 现场看护保管费用;5. 撤场费用;6. 利润损失(需合同有约定或可证明)。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

工程建筑
8 0

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谁承担”原则,涉及多方主体。1.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安全措施。发生事故,首要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2. **建设单位(发包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地下管线等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否则承担相应责任。3....

工程建筑
8 0

联合体各方应就承包合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在履行合同中对发包人构成违约(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如安全事故),发包人或第三方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内部可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责任分担比例,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

工程建筑
8 0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工程建筑
8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