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该条款需满足:1. ...

工程建筑
67 0

是的,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通常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及《仲裁法》第十九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被称为“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原则”。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关于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以及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如仲裁条款明确),就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作为确定纠纷解决方式的依据。

工程建筑
67 0

原则上由业主(发包人)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现场条件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范围等基础资料。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或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在接收资料时应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合同中对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责任承担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建筑
67 0

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主张权利需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依据**:首先查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约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相关条款)。2. **及时索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通常为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附上证据(如会议纪要、联系单、...

工程建筑
67 0

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已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反之,如果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委托第三方,或维修范围、费用明显不合...

工程建筑
67 0

有效应对措施包括:1. 审查索赔依据:仔细审查发包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检查索赔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2. 收集反驳证据:针对发包人索赔涉及的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增加),系统收集己方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指令、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气象证明等,证明延误非己方责任、质量已修复或问题由发包人原因导致。3. 书面回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书...

工程建筑
67 0

一般不能单纯因市场价格波动要求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例外情况**:1. **合同有约定**:如约定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可调整。2. **构成情势变更**:价格暴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但司法实...

工程建筑
67 0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即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1. 留置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赋予承包人留置权。实践中,对于动产或可移动设备,承包人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行使权利。但对于不动产工程本身,直接“拒绝交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风险较大。2. 同时履行抗辩权:更常被运用。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清与工程交付同时履行,或工程款支付是交付的前提条件,则发包...

工程建筑
67 0

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

工程建筑
67 0

设计单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典型的专家责任。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基于设计合同)或侵权责任(侵害发包人财产权),发包人可选择其一主张。赔偿范围包括:1. 直接损失:如因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返工、...

工程建筑
67 0

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按图施工是履行合同义务,除非承包人明知图纸有错误仍继续施工。实务中,承包人负有“按图施工”和“检验通知”的双重义务。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疑问,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书面疑问或建议。若承包人未履行合理的审图和通知义务,对损失扩大部分也可能承担相应...

工程建筑
67 0

承包人应主动作为,固定证据,依法推进。措施包括:1. **书面催告**: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立即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并书面催告其组织验收,明确合理期限。2. **申请第三方验收**:若合同有约定,或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催告无果后,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合同约定的第三方申请组织验收。3. **证据保全**:保留所有提交资料、催告函件的送达凭证(如快递底...

工程建筑
67 0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是“附带审查”制度。需要注意:1. **不能单独起诉文件**:不能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一个具体的行政...

行政
67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5.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行政
67 0

可以,但需要符合原告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司法解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环评批复,如果周边居民能够证明该批复可能对其相邻权、环境权益(如通风、采光、安宁、健康等)造成实际影响或产生重大风险,即与批复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就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例如,批复的项目可能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行政
67 0

行政机关因应急需要征用私有财产,必须依法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

行政
67 0

是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强制等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否则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
67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派出机关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
67 0

该理由是否合理需具体分析。“内部管理信息”本身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豁免公开事项。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判断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纯粹涉及机关内部运转,与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如果该“内部管理信息”实际上涉及公共利益、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

行政
67 0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您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体操作**:1. **确定被告**:在起诉状中,将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例如,联合执法中由城管、环保、市监等部门共同盖章作出的处罚决定。2. **选择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

行政
67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