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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先使用人,面对商标被抢注,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 **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抢注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恶意注册)、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在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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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即使公司名称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强烈建议单独申请注册商标。两者受不同法律保护,权利范围和效力有显著区别: 1. **权利性质与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商号)**:属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保护,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主要用于区别不同的市场主体。 * **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受《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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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马德里体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申请,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从而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保护。优势在于:1. **手续简便**:一份申请、一种语言(英/法/西)、一种货币(瑞士法郎)可指定多国。2. **费用相对低廉**。3. **便于管理**:后续变更、续展可通过WIPO统一办理。基本流程: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人需已在中国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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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即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流程**:1.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商标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2. **共同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 **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转让是否符合规定(如是否可能导致混淆或误认)。4. **核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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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通常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理解驳回理由**:审查意见通常指出商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单一颜色等)。 2. **分析并决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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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您主要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上級机构)申请复审。需要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并陈述理由和提交证据,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或存在其他应予核准的情形(如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可能被撤销等)。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可能改变商标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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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通用名称化”,是指原本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因其过于成功或权利人使用、管理不当,导致在相关公众认知中,该商标不再指向特定的商品来源,而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防止措施包括:1. 规范使用:在使用商标时,应将其作为形容词与商品通用名称连用,例如“华为手机”,而非直接指代一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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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或“可识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商标法》第九条)。判断显著性通常从“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方面考量。1. 固有显著性:指商标本身无需使用就具有的识别能力。根据强弱排序:臆造性商标(如“柯达Kodak”)> 任意性商标(如“苹果”用于电脑)> 暗示性商标(如“飘柔”用于洗发水)> 描述性标志(直接描述商品特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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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抢注,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采取以下程序:1. **异议程序**:若抢注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可基于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理由提出异议。2. **无效宣告程序**: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5年内(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理由同上,或基于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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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彻底失败,您依法享有申请复审的权利。具体应对步骤:1. **分析驳回理由**:通知书会载明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具体理由。常见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近似)等。2. **评估复审可行性**:针对不同理由,策略不同。对于绝对理由驳回(如第十、十一条),需论证商标具有显著性或不属于禁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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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规范使用您的企业名称(商号),但需注意规避商标侵权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维权途径如下:1. **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如果对方商标注册时间晚于您商号登记和使用的时间,且您的商号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方的注册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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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保护主要有以下途径:1. **单一国家注册**:直接向目标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适用于市场重点明确、国家数量少的情况。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申请,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优点是手续简便、费用相对较低、便于后期管理。3. **区域性注册**:如在欧盟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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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尝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核心是证明您对该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维权途径:1. 异议程序:若抢注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2. 无效宣告程序: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需提交证据证明:您在先使用该商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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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字号(商号权)属于重要的在先权利之一。您可以:1. 在异议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 若已注册,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字号不受五年限制)。关键在于证明:您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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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变更的影响包括:1. 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商标局或法院的官方文件(如无效宣告、侵权诉讼文书)按注册地址邮寄,若未收到可能导致丧失答辩机会和权利。2. 影响后续业务办理: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备案等业务时,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被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3.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变更申请相对简单,仅变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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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首先分析驳回理由。主要救济程序是:1. **申请驳回复审**: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是最主要途径,可提交补充证据和理由,争取商标通过审查。2. **后续司法救济**:若对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续可上诉。常见的驳回理由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复审时应针对性提交市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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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黄山”除了是地名,也有“黄帝之山”等其他含义,可能获准注册。限制目的在于避免产地混淆和垄断公共资源。县级以下地名(如乡镇名)原则上可以注册,但若该地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强产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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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扩大保护范围上:1. 跨类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即“跨类保护”)。2. 对抗恶意注册: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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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注册人限期提交使用证据。作为商标权人,您需要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通常是申请撤销日前三年)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核定商品进行真实、合法、公开、商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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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具体分析使用方式和目的:1. **商标性使用**:如果将他人商标用于自己商品或店铺名称,作为标识来源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自商标权人或其关联方,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2. **正当使用**:如果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本身的真实信息,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例如,销售某品牌手机的配件,在标题中写明“适用于XX品牌手机”,这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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