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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谨慎行使,并符合法定条件。该权利在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与工程交付无先后顺序,或约定先付款后交付,而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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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转包是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违法分包是将工程主体结构或肢解后分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包含主要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而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务分包人仅能收取劳务费,不能主张工程款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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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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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起算时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次日起算;约定不明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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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发函催告:书面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并保留送达证据。2. 提交报告:若发包人收到催告后仍不组织,承包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自行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主张工程款:竣工日期确定后,即可主张工程价款。若合同约定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则可直接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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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不同概念:1.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2.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或约定的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同部位保修期不同(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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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精神,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需保留好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施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变更事实及增加的工程量。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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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实务要点:1. 合同必须有明确、无歧义的此类约定(如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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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关键点:1.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此类条款(例如明确答复期限为28天或60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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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将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1. 对于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缺陷,发包人丧失主张权利的依据(除非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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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追偿。法律分析:1. 对外关系:联合体各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业主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2. 对内关系: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依据是《联合体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包括对外赔偿后的内部追偿)。3. 追偿依据: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成员,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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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承担单一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使设计工作由分包的设计单位完成,总承包单位也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设计分包单位的合同进行追偿。这体现了EPC模式“交钥匙”和总包负总责的特点,总承包人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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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业主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FIDIC银皮书或国内示范文本,其风险分配原则是“业主承担外部风险,承包商承担执行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错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商在接收资料时有合理审查义务,若其发现错误未及时通知,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条款至关重要,应明确约定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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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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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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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及《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GF-2017-0201)通用条款也通常约定,此类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包括停工、看护、处理等费用)。承包人关键义务是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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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需就整个工程(包括其分包的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或单一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合同唯一责任主体,即使将部分工程分包,也需对分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质量向发包人负总责。总承包人应严格管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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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履行催告义务**:工程符合竣工条件后,书面正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资料,并催告其组织验收。保留送达证据。2. **利用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X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则可据此主张权利。3. **申请单方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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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产生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中明确将“先开票后付款”约定为付款条件,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主要义务的履行不应被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所阻碍。但承包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构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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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材料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包干,承包人可尝试依据情势变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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