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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又称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为他人的投资者。其法律地位和风险如下:**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享有投资权益,但其要取得正式的股东身份(显名化),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主要风险**:1. ...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处理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任意性规范可由章程另行约定**。当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时,以《公司法》为准,该章程条款无效;当与《公司法》任意性规定(通常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由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包括:1. 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 董...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与分包单位对伤亡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分别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和工程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及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标准)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追加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应明确变更签证程序;2. 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工程签证单);3. 保留好变更图纸、联系单、会议...
区别主要在于分包的内容和合法性。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法律允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 **工程转包**: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法律明确禁止(《建筑法》第二十八条)。3. **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将主体结构...
是的,总承包人仍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起算点“应当给付之日”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仍负有法定保修义务。合同无效后,发包人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的条款扣留质量保证金。但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合同无效时已存在的质量缺陷,仍应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但需通过其他方式(如另行协议)保障其权利...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但若中标合同无效,或工程范围、设计等发生重大...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导致合同...
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包括:1. **行政责任**:对挂靠双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2. **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仅针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设...
法律不禁止垫资施工,但其合法性及风险需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风险在于:1. **资金风险**:承包人垫付大量资金,若发包人后续无力支付,将面临巨大损失。2. ...
需根据合同类型及约定判断。1.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单价)**:通常认为价格风险已包含在报价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可调),或价格上涨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承包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认定情势变更非常严格。2. **可调价格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所签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民事责任承担: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2. 对外债务(如材料款、劳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由挂靠...
该约定通常被解释为承包人承担其自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的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等),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承包人需替发包人承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均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缴纳的税费(如不动产销售涉及的契税、卖方相关税费等),该约定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种价格...
一般不能单纯因市场价格波动要求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例外情况**:1. **合同有约定**:如约定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可调整。2. **构成情势变更**:价格暴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但司法实...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依据合同催告:审查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期限和程序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结算催告函,明确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及后续审计期限。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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