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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您也需要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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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新法施行以后,实体处理上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旧法)。但是,如果新法对同一行为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如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则应当适用新法。处理步骤:1. 核实您公司的广告行为具体发生时间,以及新《广告法》的施行时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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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排除紧迫危险,来不及作出书面决定或履行一般程序,而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直接实施的强制措施。常见于消防、卫生防疫、公安等领域,如强制隔离醉酒闹事者、扑救火灾时拆除毗邻建筑、对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治疗等。其实施有严格限制:1. **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害。2. **目的正当**: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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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救济途径如下:1.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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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信访答复意见”都属于可复议或可诉讼的行政行为,需要区分其性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信访处理行为通常是对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重复处理或程序性告知,一般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信访答复中作出了新的、对信访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处理决定(例如,通过信访程序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作出了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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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仍未作出决定,则构成程序上的不作为。您的救济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您可以将原行政行为(即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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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通常分别为60日和6个月),意味着丧失了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常规权利,但并非完全没有其他途径:1. **申诉信访**: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申诉、信访,反映问题。虽然这不属于法律程序,但可能促使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启动内部监督程序。2. **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如通过信访、监察等途径确认),你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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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即构成行政不作为。维权途径:1.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2.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其限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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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该程序很可能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不予许可等)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则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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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实务建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仔细核对文书上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若决定提起复议,务必在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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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债务用途和性质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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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消费者)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赋予了经营者单方面的、不受限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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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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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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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具体分割比例会考虑出资贡献、婚姻时长、家庭贡献等因素,并非绝对对半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加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且因登记在双方名下,性质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认为,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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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唯一方式。根据《民法典》,有效的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无需公证或见证人。但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例如,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改用其他形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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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保、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因此,长期不居住通常不能成为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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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但对方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您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过了三年,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诉讼中,如果债务人(您的朋友)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并经法院审查属实,法院将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您的债权将变成“自然债务”,无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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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一般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口头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但因其举证困难,易引发纠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1.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3. 融资租赁合同;4.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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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电梯广告收益在扣除物业公司的合理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益及支出情况,并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将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物业费或用于小区公共建设等。若物业公司拒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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