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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常见处理方式有: 1. **一人抚养一个**: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尤其是当两个孩子年龄差距不大时。法院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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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或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发现之日”起算三年是诉讼时效。对于单纯的遗漏(非对方恶意隐藏),同样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属于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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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条件**: 1. **前提**:必须在离婚时提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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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同居”(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若情节严重,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需主动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如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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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扩大了原《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条件包括:1. 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家务、育儿、赡养老人);2. 该付出导致其职业发展、收入能力等受到限制或牺牲;3. 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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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此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与离婚不同:1. **财产性质认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能证明个人出资的,该部分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归个人。2. **分割原则**: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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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1. 子女的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2.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经济收入、住房、教育水平、健康状况、品行等);3. 父母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4. 是否存在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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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子女用该出资作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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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共同生活的需要。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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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实务建议:为避免争议,建议保留好购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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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学历、职业资格、执业能力等属于人身权范畴,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无法像有形财产一样进行分割,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货币以及财产性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另一方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以其收入支持对方脱产学习)支持另一方取得了能够带来未来预期收益的学历或资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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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分情况讨论:1.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有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实务中,建议父母、子女及配偶三方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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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若父母仅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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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下的房产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相关精神,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房产是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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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实务中,债权人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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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根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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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协议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1. 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 结婚证;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具体流程为:1. 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 提交上述材料;3.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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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一旦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应立即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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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法院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同时,法院会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根据上述抚养权判决因素(见问题6),强行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法院不会因为双方互相推诿而判决双方都不抚养。对于在诉讼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态度的一方,法院在判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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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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