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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核心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1.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关联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为其他方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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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条件**:1. **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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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财务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2. **监督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纠正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 **提议与召集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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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指发起人未能完成设立行为,公司最终未获准登记成立。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1. **对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对认股人的责任**: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失败的,发起人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 **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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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核心在于评估作价和财产权利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需要注意的问题:1. **合法性**:出资财产必须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且依法可以转让(如划拨土地使用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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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仍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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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仍负有法定保修义务。合同无效后,发包人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的条款扣留质量保证金。但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合同无效时已存在的质量缺陷,仍应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但需通过其他方式(如另行协议)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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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复杂。1. 对发包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对下游(如材料商、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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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的初步证明。发包人以此拒付尾款缺乏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对措施:1.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送付款催告函。2.若发包人坚持,可提起工程款诉讼或仲裁。3.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可区分情况:如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应依据保修条款处理,无权拒付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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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条件:1.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2.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完整的,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提交形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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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原则上也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可能实际参照了包含质保金扣除方式的结算条款。此外,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发包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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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仅针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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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 1. **书面通知**:首先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维修通知函》,明确质量问题部位、情况、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如7-15天)履行保修义务。保留送达证据。 2.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若施工单位逾期不维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因维修造成的其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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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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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责任是法定的,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但质保金作为履约担保的特定形式可能受影响。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这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合同无效后,关于质保金扣留比例、返还期限等具体约定虽随之无效,但发包人仍有权在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款项,以担保承包人履行法定的质量保修义务。预留的金额和期限可参照原合同约定或由法院酌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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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根据缺陷性质采取不同步骤:1. 通知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2. 自行修复:若承包人拒绝或迟延修复,为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修复,保留费用凭证,向承包人追偿。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3. 索赔损失: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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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通常被解释为承包人承担其自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的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等),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承包人需替发包人承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均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缴纳的税费(如不动产销售涉及的契税、卖方相关税费等),该约定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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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来对抗其支付工程款这一主要义务。发包人正确的做法是支付工程款,同时可另案或另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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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为:1.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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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和范围规定如下:1. 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2.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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