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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事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清算的情形主要包括:1. **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2. **强制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判决解散(公司僵局)。...
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追究其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追究途径:1. 归入权:公司有权将上述人员从事竞业行为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2. 损害赔偿:如果该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客户流失、利润下降),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可能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例如,未依法通知股东参会,属于典型的召集程序瑕疵,属于可撤销事由。维权步骤:1. 股东需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2. 向...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立即消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相关规定:1. **主体资格存续**: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剥夺其经营资格,但公司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直至公司被依法注销登记为止。2. **权利能力受限**:公司不得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 **必须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被吊销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风险承担取决于合同约定。EPC合同通常被视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业主应对其提供的基准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实践中,EPC合同常约定承包人需自行核实并解释所有资料,业主不对其准确性负责,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因此,关键看合同条款。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技术资料的规定,倾...
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法律支持的上限。工程款利息(法定孳息)和违约金(违约责任)性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既请求支付利息,又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发包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
通常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政策,如果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价格暴涨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巨大、不可预见且非...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原则上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按过错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此,一方不能直接依据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但是,如果因一方过错(如承包人延误工期)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受损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需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
可以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其范围是针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部分,属于新的合意,承包人有权要求就增加部分另行计价。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不...
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属于发包人变更,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若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合理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需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是的,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唯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总体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负总责。当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后,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单位任何一方或双...
该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行为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责任承担:1. 对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2. ...
不一定,需视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而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来源于发包人的委托授权。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1. 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总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可作为结算依据”,且签证事项在其授权范围内(如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费用变更等),则该签证对发包人有约束力。2. 如果签证事项超出了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赋予的权限(例如,涉及重大的设计变...
行政机关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答复,您可以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更有效的法律途径是,根据该条...
通常不能直接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本身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救济途径:1.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出对该认定书证据的异议,并提交反...
行政机关单方违约,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具体措施:1. 收集并保存好行政协议原件、对方违约的证据(如书面通...
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主要区别在于目的、阶段和依据。1.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特点是**临时性、非惩罚性**。常见例子: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对醉酒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环保部门实施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制裁手段,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符合规定则是合法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首创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 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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