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贵司作为潜在被告**极为不利**。这属于一种**选择性管辖**条款,看似公平,实则将诉讼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一旦发生纠纷,对方作为原告,可以在其本地法院起诉,这将极大增加贵司的应诉成本(差旅、律师费),并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风险。 **修改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法律顾问
21 0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建设单位)不对承包方雇佣的工人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此条主要针对“个人承包”。对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公司),其与工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工伤责任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然而,需特别注意风险点:1. 若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法律顾问
21 0

为避免因合作方过错导致己方承担连带责任,应在各合同中精心设计责任隔离条款:1. **明确责任划分**:在每份合同中,用单独条款清晰界定各方责任范围。例如,与安保公司的合同中明确“安保公司对其在履行安保职责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办方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其全额追偿”。2. **加入“独立承包人”条款**:声明各方为独立缔约方,并非彼此的雇员、合伙人或合资方。任何一方...

法律顾问
21 0

**不能完全免除**。该合同条款仅在贵司与场地提供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受伤的第三方(参与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活动的主办方,贵司属于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对参与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事故原因是场地设施缺陷,且贵司在活...

法律顾问
21 0

即使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买卖不破租赁”,该原则依然适用,这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1. **原合同继续有效**:新业主(买受人)自动取代原房东成为新的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期限届满。新业主无权单方面要求提前解约或变更租金、租期等核心条款。2. **承租人有权拒绝不...

法律顾问
21 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1. 人格混同(如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与股东严重不分);2. 过度支...

公司法
21 0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通常需要评估。2. 可以依法转让:财产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或负担,法律允许其转让。3. 评估作价...

公司法
21 0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股东会职权主要是方向性、根本性事项,包括: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5.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公司法
21 0

公司合并或分立涉及公司主体和债务的重大变化,法律赋予债权人特别保护权利:1. **知情权**: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2. **清偿或担保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债权人的核心权利。3. **债务承继...

公司法
21 0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股权继承原则上是允许的,继承的是包括财产权和身份权在内的完整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等。若章程无特别规定,继承人只需提供继承权证明文件,公司应予以变更登记。若章程禁止继承,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

公司法
21 0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但存在以下法定和约定的限制:1. **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 **上市前股份转让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法
21 0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货币出资未足额缴纳,或非货币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价值显著不足),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1.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a. 补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b. 违约责任: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c. 限制股东权利: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

公司法
21 0

原则上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合法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内部自由转让,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章程规定了更严格的转让条件(如对外转让需全体股东同意,或设定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股东必须遵守。股权转让基本流程:1. 协商与协议: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 遵...

公司法
21 0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以上公司。方式主要有:1. **存续分立**(派生分立):公司分出部分资产设立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2. **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1)**内部决议**:由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公司法
21 0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1. 原则允许继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限制,合法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可以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无需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2. 章程优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或设定继承的条件(如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此时,应优先适用章程规定。3. 继承的不仅是财产权:股东...

公司法
21 0

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主张商业秘密侵权。维权步骤:1. **证据固定**:立即收集证据,证明:①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性(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②前员工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③竞争对手使用的信息与你们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似;④存在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的行为(如邮件记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2. **法律途径**: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
21 0

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1. **证据固定**:立即对侵权网页进行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取证,保存好侵权链接、页面截图、您的原创文章发表记录等。 2. **发送侵权通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向侵权网站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平台)发送包含您身份、权属证明、侵权链接和删除要求的通知。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需及时删除,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投诉**:向侵权...

知识产权
21 0

可以。即使未登记著作权,具有独特性的产品包装装潢也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起诉需满足以下要件**: 1. **您的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这是获得保护的前提。需要证据证明该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

知识产权
21 0

选择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需综合评估技术特性和商业策略:1. **专利保护**:优点是有期限的独占权(发明20年),保护力度强,能防止独立研发。缺点是必须公开全部技术方案,保护期有限,且需缴纳年费。适合技术容易被反向工程、生命周期较长、希望公开以建立技术壁垒或进行许可转让的技术。2. **商业秘密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优点是无期限限制(只要保密措施有效),无需公开,无官方费...

知识产权
21 0

不一定,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该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适当”需考虑引用的目的、比例、实质性和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公众号文章若为商业目的,引用需更加谨慎,应限于...

知识产权
21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