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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涉及承租人(住户)、产权单位(房管所或相关单位)两方。根据各地规定(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补偿一般包括:1. 对产权单位的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2. 对承租人的补偿,通常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如符合条件)、以及最重要的——**区位补偿价**或相应的安置房权益。实践中,补偿协议往往由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或由征收方分别补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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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选定有严格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部门不能单方指定。如果您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 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指出问题。2.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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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践中,**货币补偿通常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这是主流和法定的支付方式,旨在保障被征收人能及时获得补偿,用于购房或生活。一般不存在合法的分期支付补偿款的情形,除非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例如,部分补偿与后续土地出让金挂钩等复杂情况),但这种约定可能增加被征收人风险,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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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且应当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符合公平原则和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收集证据:尽可能获取邻居获得更高补偿的证据(如协议关键页照片、知情人的证言等),并对比两处房屋的面积、结构、区位、用途等基本情况,证明情况类似。2. 正式提出异议:向征收实施单位或作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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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选定有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如果您对选定的机构不信任,需分情况:1. 在选定阶段:积极参与协商,提出您信任的、在本地备案的评估机构供选择。如果程序违法(如未组织协商直接指定),您可以提出异议。2. 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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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处分权(包括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必须由所有权人本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代理人行使。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在于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并无权在未获得村民明确、个别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村民处分其私有房屋产权。此类“代签”协议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和意思自治权。村民可以主张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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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逾期交付和停发过渡费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补偿协议约定,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直至安置房交付。您可以:1. 审查补偿协议中关于交房期限和逾期责任的条款。2. 向房屋征收部门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并支付逾期期间的过渡费(通常有双倍或更高标准)。3. 若催告无效,可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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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法律法规虽无全国统一的强制性额外补偿规定,但许多地方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会体现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安置房选择优先权**:在选房顺序上,可能会给予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择低楼层、无障碍户型等便利。2. **临时安置保障**:对于行动不便、急需安定环境的家庭,征收方可能优先提供周转用房,而非单纯发放过渡费。3. **补助和奖励**: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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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出资、不提供技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联合体内部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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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无效。工程质量保修期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最低标准,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前者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后者为2-5年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短于上述法定最低年限,该约定无效,保修期仍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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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停工令)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通常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2. **损失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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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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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的,可以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2. 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3. 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4. 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未被认可,又无其他结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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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停工。1. 合同约定:查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的停工权及相应程序。2. 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可能构成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承包人行使停工权时,应注意:首先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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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在以下情况可能调整:1. 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范围,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2.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3. 遭遇不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材料价格暴涨等情势变更情形。承包人需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机制,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就变更事项签证确认。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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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证明质量缺陷是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其保修责任范围。其次,发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发包人应:1. 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2. 若承包人拒绝或逾期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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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仅依据建设部旧版格式条款或单方声明,不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承包人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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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措施包括:1. 审查索赔依据:仔细审查发包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检查索赔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2. 收集反驳证据:针对发包人索赔涉及的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增加),系统收集己方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指令、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气象证明等,证明延误非己方责任、质量已修复或问题由发包人原因导致。3. 书面回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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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是法定的先行垫付责任。总包单位应通过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监督分包单位用工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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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您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但拒绝配合需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如果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其执法身份的合法性存疑,您有权要求其出示。如果其坚持不出示,您可以记下其警号、外貌特征等信息,并向其所属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但是,对于明显的、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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