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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吊销许可证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作出。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严格区分:1. **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仅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其特点是当场发现、当场决定、当场出具决定书。2. **普通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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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也规定了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利。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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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上关键信息(如车牌号)错误,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可撤销。**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的正式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准确、清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事项。车牌号是识别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关键信息,记载错误意味着文书未能准确指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车辆及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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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起诉期限,这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仅指知道行政行为存在,还应包括知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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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被称为“附带性审查”。审查请求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等),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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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重大决定前,未依法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通常构成程序违法,该决定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许可等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剥夺了当事人的这项法定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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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满足严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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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指行政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部门的配套规定。关于当事人查看记录的权利:首先,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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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申请人务必注意法定的申请时限(通常是届满前30日),并保留好提交申请的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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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是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的最终结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就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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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并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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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属无效或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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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场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交警应当听取并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即使当场处罚完毕,当事人后续仍有救济途径:1. **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交警所属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 **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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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或财产权(如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违法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1. **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2.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决定不服,可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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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参与程序**: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通常不少于30日),积极提出书面意见。2. **协商**: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金额等签订补偿协议进行协商。3. **行政救济**:若达不成协议,征收部门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4. **司法救济**:在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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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其纠纷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救济途径如下:1. **协商**:首先可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协商。2.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3. **行政诉讼**:这是主要途径。公民、组织作为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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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判断与维权步骤如下:1. 判断合法性:行政机关应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国家秘密的认定需有法定权限的机关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2. 申请复核: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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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具体处理规则如下:1. 如果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行政复议机关后收到复议申请,则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如果尚未受理)或终止审理(如果已经受理)。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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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因此,申请暂缓执行需同时满足三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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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其行政不作为,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举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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