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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损失通常包括管理费用增加、租赁费用、预期租金或经营损失等。承包人需就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远低于违约金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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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明确约定(例如仅引用建设部旧版示范文本中“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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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主要依据过错原则和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工程实践: 1. **发包人(甲方)责任**:对由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如果甲供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返工、修理、停工、窝工等损失,并顺延工期。 2. **承包人责任**:负有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承包人应对进场的甲供材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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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承包人需注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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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通常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其设计责任风险远大于传统施工模式。风险边界主要受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1. **合同约定**:EPC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承担“满足合同目的”或“功能保证”的设计责任,即设计成果需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产能、技术指标等,而不仅仅是符合设计规范。2. **法定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在EPC中即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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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1. **工程本身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自己承担。2. **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不承担延误责任。3. **人员伤亡和第三方财产损失**:各自承担。4. **停工期间的费用**:如必要的人员工资、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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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若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如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价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注意合同中对变更签证的程序约定,并及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方对工程量增加的书面确认(如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这是后续索赔的关键证据。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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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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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但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行使留置权(限于动产)。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工程款支付与资料交付并非法定的对等义务。然而,如果合同明确将交付资料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可依约行使抗辩权。更稳妥的做法是,承包人应按时交付资料,同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拒绝交付资料可能导致发包人索赔工期延误损失,且可能影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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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该区域的施工,保护现场,并在发现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按合同约定报告发包人、监理)。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费用和工期损失承担原则如下:1. 若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2. 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现文物导致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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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切忌消极等待或自行拆除,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决定的执行并寻求救济:1. **仔细审查决定书**:查看其认定的事实(如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法律依据、作出机关、救济途径告知是否完整(应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2. **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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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两类,救济途径也不同:1. **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避免危害发生而作出的临时性、制止性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对正在搭建的违章建筑发出的停工并限期拆除通知。2. **行政处罚**:如果是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作为一种制裁和最终处理决定,要求其拆除,则属于行政处罚。例如,对已建成的无证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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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申请条件与程序**:1. **申请时间**:通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2. **说明理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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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 **针对原行政行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复议机关逾期(一般为受理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原行政行为为对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最常用的方式。2. **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申请人也可以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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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证历史老宅,确认被拆迁人资格和补偿权益的关键在于证明您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利。首先,应尽力收集一切能证明房屋来源、建造时间、持续居住以及相关历史背景的证据,例如:1. 历史地籍档案、建房审批文件(哪怕是不完整的);2. 长期缴纳水电费、物业费、房屋税(如农业税附加以往的房产税)的凭证;3. 邻居、村委会或街道出具的证明;4. 老照片、家谱等辅助材料。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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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进行执法检查或送达法律文书,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有一定限制。1. **执法检查**:法律一般不禁止在非工作日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于需要突击检查的违法行为(如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检查)。但应遵循比例原则,避免不合理地侵扰公民正常生活。2. **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行政诉讼可参照),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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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步骤:1. **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议。2. **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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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但“拒绝签约”不意味着能阻止征收程序的依法进行。核心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程序与权利包括:1. **参与权与异议权**:根据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您可在此时提出书面意见。2. **补偿内容**: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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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统一罚款收据是防止罚款被截留、私分或贪污的重要财务监督手段。如果您遇到执法人员使用非制式收据、白条或内部收据收缴罚款,可以:1. **当场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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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停产整治期间,企业仍需依法申报纳税,但具体税种和金额可能因经营状况变化而受影响。** **一、关于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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