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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 **性质与目的**:缺陷责任期是扣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期限,旨在担保承包人修复缺陷;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无偿修复责任的法定或约定期限。2. **期限长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发函催告:书面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并保留送达证据。2. 提交报告:若发包人收到催告后仍不组织,承包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自行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主张工程款:竣工日期确定后,即可主张工程价款。若合同约定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则可直接按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起算时间点(诉讼时效起算)是关键,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工程纠纷:1. **工程款请求权**:对于有明确支付期限的(如合同约定竣工后X日内支付),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承包人可随时...
可以主张利息。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无正当理...
可以,但有严格限制。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若工程量增加超出原合同图纸范围或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则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需非商业风险且导致明显不公)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可要求调整。关键步骤:1. 确认工程量增加是否源于发包人指令或确认的设计变更;2.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变更价款申请或索赔报告,并附上签...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原则:1.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3. 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注意保留设计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证...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工原因和要求;2. 做好现场签证,详细记录停工时间、人员设备数量等;3. 收集和...
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该规则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施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外民事责任(如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对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责任、对受伤工人的工伤赔偿责任)上,司法实践普遍判决挂靠人...
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但主流观点倾向于不支持或部分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处理的规定,管理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对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法院可能认为这是违法收益,不予支持,收缴非法所得。对于挂靠中的管理费,通常视为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的对价,因违法而无效,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被挂靠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若确有投入,可酌...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您并非无计可施,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您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这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在复审申请中,您可以详细阐述理由,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导致驳回的在先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
商标注册必须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1. **如何选择**:根据您实际和未来计划经营的核心业务,确定对应的类别。每个大类下有小类(类似群),选择时应力求准确覆盖核心商品/服务,并考虑关联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例如,第25类(服装鞋帽)是核心,可能还需注册第18类(皮具)、第35类(广告销售)。可以咨询专业代理机构。2. **选错了或需增加类别**:已提交...
“反向混淆”是商标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后商标使用人(通常为大型企业)通过大规模宣传和使用,使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与之有关联。与一般“正向混淆”(在后商标攀附在先商标商誉)不同,反向混淆中,在后使用人并未企图利用在先商标的商誉,但其强大的市场力量“淹没”了在先的小商标,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建立和发展空间,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
注册商标转让需遵循法定程序:1.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明确转让费用、权利义务等。2. 共同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附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等。3. 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权人、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是否可能导致混淆等。4. 核准公告: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面对商标被抢注,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1. **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若抢注商标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 **申请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主张理由包括:对方系恶意抢注,且你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通用名称化”是指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因被相关公众广泛、长期地用作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导致其显著性减弱甚至丧失,无法再区分商品来源。例如“阿司匹林”、“优盘”曾面临此风险。防止措施:1. **正确使用**:使用商标时加上注册商标标记®,并注明品牌名(如“XX牌手机”),避免将其作为商品名称单独使用。2. **积极维权**:发现他人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时,及时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制止。3. ...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分割申请”,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中指定用于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即一标多类申请)时,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被驳回,而其余部分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申请:一件包含被驳回的商品/服务(可就此部分单独申请驳回复审),另一件包含初步审定的商品/服务(可先行进入公告和后续注册程序)。主要应用场景:在一标多类申请中,如...
从法律保护和实务操作角度,通常建议将组合商标中的图形、文字等要素分开申请。原因如下:1. 提高注册成功率:商标局对组合商标是进行整体审查。如果其中一部分(如图形或文字)与在先商标近似,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分开申请则互不影响,一部分被驳回,其他部分仍可能获准注册。2. 使用灵活:分开注册后,各要素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自由组合使用,位置、大小可随意调整,更加灵活。而组合注册的商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图样...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按以下顺序确定:1. **权利人实际损失**: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2. **侵权人违法所得**:侵权商品销售量乘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3.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 **法定赔偿**:上述均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如侵权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主观...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理由和证据,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或存在其他可注册情形。2. **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尝试获取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达成转让、共存协议,并提交给商标局或商评委。3. **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无效或撤销**:如果引证商标存在注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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