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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不同概念:1.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2.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或约定的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同部位保修期不同(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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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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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如果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实质性增减,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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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推动结算和收款:1. **发送书面催告函**: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如视为工程合格)。2. **申请单方验收或鉴定**:若合同有约定,可按约定程序进行。无约定时,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满足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证明工程质量合格。3. **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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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具体需看合同风险分配条款。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变化等。因此,对于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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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该规则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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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应承担全面的、最终的责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通常对工程的設計、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质量问题源于其分包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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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此外,挂靠行为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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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实务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设置此类“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使用可证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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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设计图纸是发包人应提供的重要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瑕疵。因此,由此导致的返工、修复、工期延误等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应注意在发现图纸错误时,及时通过工程联系单等形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并保留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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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被他人抢注,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法律程序:1. 异议程序: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以抢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您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等)或您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抢注商标已获注册,您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不受此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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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固定的,不能直接更改或增加。若需要在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获得保护,必须另行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进行审查。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需要减少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可以通过提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来实现。此外,在商标续展时,不能扩大商品范围。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应尽可能根据当前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全面、准确地选择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项目,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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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核心商标注册类别之外,在与核心业务相关联或可能产生混淆的其他类别上,甚至在不相关但为防止被丑化、淡化的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从而弱化核心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誉或为未来业务拓展预留空间。是否有必要需权衡:必要性:1. 防止他人搭便车或注册后反过来限制自己发展。2. 对于知名品牌,防御注册是重要的品牌保护策略。局限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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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专用权: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六条)。2)禁止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需签订许可合同并备案)。4)转让权: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需共同提出申请)。主要义务包括:1)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改变后需重新申请或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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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手续包括:1. 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审查后核发《核准转让证明》。**不办理核准手续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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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内被异议,您应积极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流程如下:1. 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异议理由书副本。2.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异议人的理由逐一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证明商标的独创性、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等。3. 等待商标局作出裁定。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您的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如果裁定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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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因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后,注册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即被申请撤销日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证据包括:1. 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交易文书(合同、发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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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 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1. **商标性使用**: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直接、突出地用于自己商品的标题、主图或描述中,作为自身商品的标识来吸引流量,这通常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例如,标题为“媲美XX牌(知名商标)的连衣裙”,实际销售的是无品牌或自有品牌连衣裙。2.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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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带来以下风险:1. **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商标局发出的官方文件(如续展通知、他人提出的异议、无效宣告通知等)会按原地址邮寄,可能导致注册人无法及时回应,从而丧失权利。2. **影响商标转让、续展等业务办理**:办理后续业务时,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申请被要求补正或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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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可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根据不同阶段采取行动: **1. 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提出异议。 - **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关键**:需提供证据证明您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对方存在“不正当手段”(如明知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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