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trademark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工程建筑
25 0

承包人有权停工,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的规定。 实务建议程序:1. 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后果(如停工)。2. 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通常参照合同约定或28天)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再次发出《停工通知书》,明确停工范围、日期及复工条件。3. 停工期间应做好现场...

工程建筑
25 0

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原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承包人无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对价,同时防止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取不当利益。实务中,承包人需...

工程建筑
25 0

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保护现场,并在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承担需分情况:1. **费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0.1条,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 **工期**:应予以顺延...

工程建筑
25 0

法律不禁止垫资施工,但其合法性及风险需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风险在于:1. **资金风险**:承包人垫付大量资金,若发包人后续无力支付,将面临巨大损失。2. ...

工程建筑
25 0

对于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并...

工程建筑
25 0

责任承担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过错原则。通常,业主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现场条件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因业主提供的资料错误导致设计错误及后续损失,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EPC合同范本(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有相应条款。承包人需注意:1. 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资料的范围、时间和准确性要求;2. 收到资料后应进行合理审查,对明显错误或疑点应及时提出...

工程建筑
25 0

该条款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该规定赋予了投标人法定的异议权,旨在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的此类“霸王条款”排除了投标人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

工程建筑
25 0

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发包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期延误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

工程建筑
25 0

是的,总承包人应承担主体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是“单一责任主体”,总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是设计分包单位的设计错误,发包人也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

工程建筑
25 0

是的,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通常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及《仲裁法》第十九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被称为“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原则”。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整体无效,双方关于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以及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要其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如仲裁条款明确),就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作为确定纠纷解决方式的依据。

工程建筑
25 0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效力,但附有严格条件。“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常见约定。其有效性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和公平原则的规定,如果该条款是总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总包方需证明其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业主未付款,否则不能以此对抗分包方的付款请求权。法院会审查总包方是否存在怠于行使...

工程建筑
25 0

原则上由业主(发包人)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现场条件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范围等基础资料。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或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在接收资料时应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合同中对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责任承担有更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建筑
25 0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发包人需注意:1.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2.已书面通知承包人;3.自行维修的费用应合理,并保留通知、...

工程建筑
25 0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适用范围通常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等)导致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收集并确认设计变更的书面指令(如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签...

工程建筑
25 0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仍需就全部合同义务向发包人负责。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可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签订严谨、权责清晰的联合体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分工、投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及违约责任。

工程建筑
25 0

承包人需在法定及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1. 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2. 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

工程建筑
25 0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

工程建筑
25 0

承包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构成违约。承包人应:1. 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报告和催告函;2.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支持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基础,结合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据认定工程款。承包人需注意...

工程建筑
25 0

不构成主合同义务的对等履行关系。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法定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该约定有效)。但承包人不开具发票,发包人可另案起诉要求其履行或赔偿相应损失(如税款损失)。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程建筑
25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