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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根据《建筑法》及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签字(如工程计量、隐蔽工程验收、工序验收、工程变更确认等),通常视为发包人行为的延伸,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涉及工程价款重大变更、工期顺延较长等核心权利义务事项,若合同约定需发包人另行确认,则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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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资料不完整的严重程度而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且资料缺失影响工程备案、使用或后续维护,发包人可能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拒付款。但该抗辩需遵循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若资料仅为次要文件缺失,不影响大局,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主要款项,但可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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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此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无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该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发包人有权追究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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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通常被解释为承包人承担其自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的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等),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承包人需替发包人承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均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缴纳的税费(如不动产销售涉及的契税、卖方相关税费等),该约定可能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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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适用范围通常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等)导致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收集并确认设计变更的书面指令(如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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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竣工结算审计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法定程序。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或拖延审计程序,属于以不作为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收集催促发包人进行审计的函件等证据,证明其拖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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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其合同条款有效。但国家政策不鼓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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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通常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地下文物的发现是不可预见的,且场地由发包人提供,其有义务保证场地适于施工。相关费用(如停工窝工费、看护费、文物处理导致的方案变更费用)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现情况,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并详细记录停工损失,作为索赔依据。合同中有相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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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合法,除非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若发包人仅以一般质量瑕疵(如墙面裂缝、局部空鼓等)为由拒付全部尾款,可能构成违约。正确的做法是:1. 在保修期内,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2. 若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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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推动进程:1. 书面催告: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明确告知逾期不组织的法律后果(如视为验收合格、风险转移等)。2. 提交竣工报告:确保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并保留送达证据。3. 申请单方验收:部分合同范本(如FIDIC条款)或地方法规允许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但国内实践较复杂,需谨慎。4. 提起诉讼或仲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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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但适用前提是必须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项目不属于强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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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应承担主体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特征之一是设计、采购、施工的整体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即使设计工作由总承包人分包给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权利。总承包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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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典型的专家责任。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基于设计合同)或侵权责任(侵害发包人财产权),发包人可选择其一主张。赔偿范围包括:1. 直接损失:如因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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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行使条件主要包括: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 承包人需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3. 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通常指非公益性建筑)。 **期限限制是核心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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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当事人对部分工程价款有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可就双方已确认或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这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在诉讼中,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价款确属双方已达成一致(如阶段性结算单、付款申请已获监理签字等)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明确计算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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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抗辩理由之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通常是发包人的核心义务。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注意:1. 合同应明确约定提供场地条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2. 发生延误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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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但可附带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文件不含规章。因此,您需在对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据该补偿办法对您作出的补偿决定)起诉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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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派出机关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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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不合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挑战其效力,但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1. **附带审查申请**:在对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处罚、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这是最主要的途径。2. **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公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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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理解要点:1. “同一个违法行为”指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行为。2. 核心是禁止“两次以上罚款”。如果法律规定了其他处罚种类(如没收、吊销证照),则可以并处。3. 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可以由多个机关处罚,但罚款只能罚一次。关于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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