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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若父母仅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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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款 = (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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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为协议离婚(即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设置的程序性要求。具体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协议离婚的全过程至少需要30天(冷静期) + 30天(领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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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擅自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直接抚养方单方面更改,另一方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姓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通常也要求父母双方到场或提供同意证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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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协议”尤其是“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尚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主流观点和多数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1. **关于忠诚义务本身**:夫妻互负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协议对此进行强调不违反法律。2. **关于“净身出户”等财产惩罚条款**:此类条款可能因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约定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或涉及身份关系而无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予支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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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这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外遇”如果构成“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重婚”,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一夜情、偶尔的出轨等,通常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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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可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2.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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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的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制度的适用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原《婚姻法》有此限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显著更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即可主张。这认可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老人照料等无形付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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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常见处理方式有: 1. **一人抚养一个**: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尤其是当两个孩子年龄差距不大时。法院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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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较为复杂,核心在于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以及赠与的对象。 **法律分析与分割原则**: 1. **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出资来源于一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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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关键在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实践中,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事后追讨证据等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赠与。为避免纠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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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即共同生活并承担了抚养费用和教育责任。形成抚养关系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包括:继父母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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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年龄和意愿(尤其是八周岁以上);2.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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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主要包括:1. 被抚养教育的权利;2. 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3. 享有父母关爱、探视的权利。 如果生父不承认亲子关系,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是生母或子女本人)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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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赠与行为往往违背公序良俗(如赠与第三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且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配偶的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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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 **父母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水平、健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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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具体判定考虑:父母抚养能力、条件、意愿、子女年龄及意愿、子女一贯生活环境等。特殊规定: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母生活。2.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均要求抚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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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了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要点如下:1. 适用条件:不分男女,只要在婚姻中承担了显著更多的家务、育儿、赡养老人等义务,即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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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等核心内容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该协议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如果一方反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或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但协议中不涉及离婚条件、纯粹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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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是《民法典》新确立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制度的适用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无偿劳动,导致其职业发展、收入能力等受到影响,而另一方从中受益,即可在离婚时提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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