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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法定权利。2.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双方仍需就结算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鉴...
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
原则上不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无效,或合同内容变更并非实质性变更,则可能...
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而停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按期支付进度款通常是先履行义务。若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及赔偿停工损失(如窝工费、设备租赁费)。但承包人应注意合同约定,部分合同可能规定了具体...
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的变更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范围等...
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点通常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工程款纠纷中,具体起算点存在争议,常见观点包括: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针对结算尾款)。 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则可从答复期满次日起算)。 4. 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或最终审计报...
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司法解释》第四十条,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利息、...
将产生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1. 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
“黑白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
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内容与资质要求:1. 分包内容: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分包方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则是分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方包工包料。2. 资质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 合同标的:劳务分包合同标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和管理费;工程分包合同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4. 责任承担: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一般不直接承担责...
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如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包括:1. 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 丧失与其他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可...
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中的严重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法分包行为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
核心区别在于承包内容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对象是“劳务”,即人工。转包和违法分包是非法的。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
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常见行政处罚情形包括: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法》第七条,责令改正、罚款);2.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4. 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5. 串通...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精神,判断是否“过分高于”,一般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发包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如逾期投入使用导致的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如果发包人损失难以证明,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计算方式首先遵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般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发包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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