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结算拖延,发包人是否仍需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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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需要区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是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原因之一,可能构成违约。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义务,源于其占用资金的事实。如果因承包人拖延提交资料导致结算周期延长,就该拖延期间对应的利息,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酌情减少或不予支持。但发包人对无争议部分的价款或已确定的欠款,仍应支付利息。关键在于证据证明拖延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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