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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 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住建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责任人可处以罚款或职业禁入。2. 民事责任:伤亡人员可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有过错的发包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总包与分包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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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模式下,总承包商承担“交钥匙”责任,其设计责任和风险远大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 **主要设计责任**:1. **整体设计责任**:总承包商需对工程的整体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负责,确保设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产能、技术标准和要求,并满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2. **设计协调责任**:负责协调自身的设计团队与可能的分包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接口,确保设计文件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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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尊重合同约定,但极端情况下可能例外。固定总价合同中的“风险自负”条款,通常意味着承包人承担了市场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因此,一般的、可预见的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材料价格上涨的幅度异常巨大,完全超出了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可预见的范围,达到了“情势变更”的程度(如因战争、极端政策导致某类建材价格翻数倍),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则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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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环保政策加严导致特定建材断供或价格暴涨,若超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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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起算时间点(诉讼时效起算)是关键,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工程纠纷:1. **工程款请求权**:对于有明确支付期限的(如合同约定竣工后X日内支付),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承包人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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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评审程序合法合规,则通常应予以尊重。但如果合同无此约定,或财政评审存在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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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推动结算和收款:1. **发送书面催告函**: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如视为工程合格)。2. **申请单方验收或鉴定**:若合同有约定,可按约定程序进行。无约定时,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满足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证明工程质量合格。3. **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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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点通常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工程款纠纷中,具体起算点存在争议,常见观点包括: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针对结算尾款)。 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则可从答复期满次日起算)。 4. 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或最终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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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法律性质和期限均不同。 1.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期满后若无缺陷,应返还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2. **法定最低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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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的变更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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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发包人授权和监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涉及工程量、工期、费用等事项的签证单,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其签认行为属于履行监理职责,构成发包人对相关事实的确认。除非发包人能证明监理人员超越权限或与承包人串通,否则该签证单可作为结算和索赔的有效证据。承包人应确保签证单内容清晰、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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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是合法的,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转包是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违法分包是将工程主体结构或肢解后分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包含主要材料、大型机械和技术管理。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而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务分包人仅能收取劳务费,不能主张工程款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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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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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追偿。法律分析:1. 对外关系:联合体各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业主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2. 对内关系: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依据是《联合体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包括对外赔偿后的内部追偿)。3. 追偿依据: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成员,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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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生一系列对发包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1. **视为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权利。 2. **保修期起算**: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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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核心在于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 1. **合同约定优先**: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常设有“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专门条款,约定发现文物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 **法律原则**:若合同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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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和对象: 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仅分包“人工”,不涉及主要材料、机械和技术管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2. **工程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转包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转包被严格禁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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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合格”的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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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双方仍需就结算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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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及《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GF-2017-0201)通用条款也通常约定,此类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包括停工、看护、处理等费用)。承包人关键义务是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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