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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当材料价格涨幅远超正常市场波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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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利息。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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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但主流观点倾向于不支持或部分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处理的规定,管理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对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法院可能认为这是违法收益,不予支持,收缴非法所得。对于挂靠中的管理费,通常视为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的对价,因违法而无效,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被挂靠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若确有投入,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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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此外,挂靠行为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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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调整需视情况而定。固定总价合同通常约定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实践,如果工程量的变更是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或出现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所导致,且不属于承包人商业风险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程序(如图纸会审、签证)作出明确约定,并及时就变更事项办理书面签证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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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有效,属于附条件的付款条款。但其效力受到诚信原则和合理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或者发包人付款条件已长期无法成就(非因分包方原因),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视为总包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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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变化,费用和工期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施工条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地下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常约定,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法律依据还包括《文物保护法》。处理流程:1. 承包人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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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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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理解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若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可参照司法解释: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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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及工程实践,发现地下文物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处理程序通常为:立即停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费用和损失承担原则:1. **文物保护工作本身费用**(如考古勘探、发掘费)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列入工程造价。2. **停工、窝工损失**(人员、机械停滞费)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办理现场签证,固定证据。3. **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法律依据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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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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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而停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按期支付进度款通常是先履行义务。若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及赔偿停工损失(如窝工费、设备租赁费)。但承包人应注意合同约定,部分合同可能规定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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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和主要技术管理。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分包内容是劳务而非工程本身,是合法的。违法分包则指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分包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因此,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若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包工包料并独立完成部分工程的,则可能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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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有权停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抗辩权,以及第八百零三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并暂停施工的规定。通常,施工合同会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达到一定期限(如28天)后,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承包人行使停工权应注意程序:1. 发包人确已逾期付款;2. 发出书面催告通知,给予合理付款宽限期;3. 宽限期满仍未支付的,再发出正式的停工通知。不当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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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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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具体需看合同风险分配条款。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变化等。因此,对于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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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图纸是核心的“技术资料”。2.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前提是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若图纸错误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原因,承包人按图施工导致的返工,不属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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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地下文物或不可预见的障碍物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问题。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发现文物需保护现场并报告,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一般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合同范本(如GF-2017-0201)中也通常约定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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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保修期的起算日也相应提前至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行为规避自身责任,同时督促其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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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仍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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