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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指令、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处理原则:1.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且通常不承担违约责任。2.损失分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如人工窝工、机械租赁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
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原则上也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可能实际参照了包含质保金扣除方式的结算条款。此外,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发包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条...
联合体各方应就承包合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在履行合同中对发包人构成违约(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如安全事故),发包人或第三方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内部可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责任分担比例,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
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原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承包人无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对价,同时防止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取不当利益。实务中,承包人需...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这通常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异常恶劣的气候(如超历史记录的暴雨、台风、严寒)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可主张因此导致的自身损失(如窝工、看管费用),但一般不能索赔利润。关键程序:1. 合同约定:查看施工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挂靠施工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承担上: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
行使期限和范围规定如下:1. 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2.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该分包合同绝对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将主体结构分包,无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资质,也无论是否经发包...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状况。...
设计变更引发的费用和工期调整,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和证据固定。 1. **合同依据**: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或双方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和“工期顺延”的约定。通常约定,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执行,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既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2. **程序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变更指示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和工期顺...
可以调整,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变化意味着风险基础的改变。 1. **调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合同公平原则,如果工程量的增减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特别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施工条件变化等,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2. **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原则上应尊重合同约定,但极端情况下可能例外。固定总价合同中的“风险自负”条款,通常意味着承包人承担了市场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因此,一般的、可预见的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材料价格上涨的幅度异常巨大,完全超出了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可预见的范围,达到了“情势变更”的程度(如因战争、极端政策导致某类建材价格翻数倍),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则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可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或市场信息价。承包人应在变更发生时及时办理签证,...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提交...
需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明确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作为承包人开始施工或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则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承包人不能随意中止。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规定具有强制性。若发包人违反此规定,承包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投诉,但直接中止合同存在风险,可能...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双方仍需就结算进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鉴...
主要区别在于分包的内容和对象: 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仅分包“人工”,不涉及主要材料、机械和技术管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2. **工程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转包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转包被严格禁止,转...
“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付款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然而,总包方不能无限制地以此拖延付款。法院会审查:1.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诉讼、仲裁),若怠于行使,视为条件不成就的恶意阻止,条件视为已成就。2. 发包人支付是否已超过合理期限。若总包方长期(如超过合同约定或通常合理期限)未收...
如果设计变更确属必要且经发包人同意或指令,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对于建设工程,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保留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证、会议纪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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