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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或属于发包人变更,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若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合理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需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和程序作出约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承包人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等有最低保修年限(如防水工程5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无偿修复。若承包人拒绝或拖延修复,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如房屋贬值、营业损失),承包人还应赔...
举证难度较大,但并非绝对无法获得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包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 设计变更确实发生且非承包人原因;2.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增加;3.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并同意或指示实施(默示认可)。证据可以包括: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以及能证明发包人从变更中受益的事实。若合同明确约定“无书面签证不增加费用”,则承包人主张将极为困难。因此,实务...
质量保修期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合同约定可长于但不得短于法定期限。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现地下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保护好现场。由此产生的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损失(如停工人工费、机械租赁费...
财产保全是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措施。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以下情况可申请:1. **诉前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承包人(申请人)的工程款债权等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发现发包人正在恶意转移资产、准备注销公司。2. **诉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操作流程**:1.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
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原则,通常涉及多方。1. **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资料、压缩合理工期、未保障安全费用等,需承担责任。2.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措施。3.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未履职需承担责任。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需符合安全...
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适...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组合策略:1. **正式发函催告**:向发包人发送书面的结算催告函,限定合理答复期限,并明确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可主张按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4....
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1. **对外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2. **...
对外责任上,通常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也普遍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面临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应杜绝挂靠行为。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
可以调整,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惯例,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价款:1. 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或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2. 工程范围变更: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3. 工程量清单错误: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错漏,且超出合理风险范围。4.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
通常不能,但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政策,如果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承包人无权要求调价。然而,如果价格暴涨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异常巨大、不可预见且非...
承包人有权利主张。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关键程序是: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方对设计变更的书面确认(如签证单),并详细记录新增工程的范围、标准和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采用可以证明发包人签收的方式(如快递、...
通常可以主张工期顺延,但需符合合同约定及履行相应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被视为承包人可索赔工期的情形。关键点在于:1. 该气候条件是否属于“异常恶劣”,即超出当地历史同期水平或通常可预见范围;2. 合同是否将其明确列为工期可顺延的事由;3. 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常为28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无效,或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有“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在期限届满后主张权利。2. 发送书面催告函,设定合理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3.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承包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
需谨慎行使,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合同约定“先施工后付款”或按进度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停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然而,若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比例较小或非关键节点款项,承包人随意停工可能导致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通常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其设计责任风险远大于传统施工模式。风险边界主要受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1. **合同约定**:EPC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承担“满足合同目的”或“功能保证”的设计责任,即设计成果需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产能、技术指标等,而不仅仅是符合设计规范。2. **法定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在EPC中即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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