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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若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承包人一般需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若价格暴涨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涨幅远超正常预期,并履行了协商义...
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旨在促使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防止其从自身过错中获利。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质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若承包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货款、劳务费、赔偿金等),且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其单位被限制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约定或过错分担。1. **对外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合同,业主可向任一成员主张全部权利。2. **内部责任**: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依据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协议应明确工作范围、出资比...
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首先,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其次,如果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可参照执行。最后,可由双方协商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应保存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施工记录等证据。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工程款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可能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工程交付日、结算文件提交日或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需结合具体案情。**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催款函);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计划);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承...
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内容:1. 劳务分包:指分包单位仅承包劳务作业(如砌筑、抹灰、钢筋绑扎等),包工不包料,施工技术、主要材料、大型机械均由总包或工程分包单位提供。合法的劳务分包是法律允许的。2.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或分包工程主体结构,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这是法律禁止的。认定合法劳务分包的关键:A. 分包内容仅为劳务,不包含主要材料、...
承包人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等有最低保修年限(如防水工程5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无偿修复。若承包人拒绝或拖延修复,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如房屋贬值、营业损失),承包人还应赔...
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程序,否则可能不被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发包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承包人合理的修复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维修合同、费...
不一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对双方有...
对外责任上,通常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也普遍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面临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应杜绝挂靠行为。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时,可以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2. 合同无效,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折价补偿;3. 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4.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需要对实际造价进行确定;5. 工程未完工,需...
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原则,通常涉及多方。1. **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资料、压缩合理工期、未保障安全费用等,需承担责任。2.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措施。3.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未履职需承担责任。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需符合安全...
区分关键在于承包内容:1. 劳务分包:承包人仅承包劳务作业(如砌筑、抹灰),包工不包料,施工技术、主要材料、大型机械由总包或专业分包提供。合法的劳务分包是允许的。2. 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自身不履行管理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3. 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再分包等。效力问题:具...
责任划分遵循“总包负总责,分包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需统一管理,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协调现场安全作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事故,总包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
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按照约定,致使承包人停工、窝工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承包人的义务是及时检验和通知。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更换、补齐,并保留证据。若发包人坚持使用,承包人可拒绝施工,并有权索赔停工损失、工期延误等费用。若承包人明知不合格仍使用,则需根据过错承...
保修期由法律规定最低年限,当事人可约定更长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为:1.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防渗漏:5年。3. 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
不能单独继续履行,需视情况处理。联合体投标是基于各成员方的共同资质和能力,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意味着联合体解体,原联合体已不具备中标时的履约主体资格。此时,另一方不能单方面承接合同。正确处理方式包括:1. 与招标人协商,经招标人同意后,由剩余方与新的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并重新...
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但可以就此主张违约责任。移交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与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设置前提条件。如果承包人未移交资料,影响了竣工验收备案或发包人的后续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移交义务,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无法办理产权证产生的损...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1. **对外责任(对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履约方在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2. **内部责任**:首先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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