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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的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如侵犯其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三维标志)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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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主要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 **申请驳回复审**:这是最主要的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在复审中,您可以提交理由和证据,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商品/服务不类似,或者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如已过期、被撤销、正在异议/无效程序中)。有时,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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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商号)在工商部门登记,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效力限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所属行业。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受《商标法》保护,效力及于全国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体系,但实践中常发生冲突,例如将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他人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解决冲突**:1. **保护原则**:通常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2. **具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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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您主要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这是最主要的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您可以详细陈述理由,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双方商品/服务不类似,不会造成混淆。您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或者尝试与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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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平台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商标法》,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淘宝、京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如售假)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向平台发送有效的侵权通知(包含权属证明、侵权链接、初步证据等)。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转送通知给平台内经营者。若平台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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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五)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即“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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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其核准注册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期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绝对理由)。常见异议理由包括:1.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对理由);2.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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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许可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并核准,将许可事实予以公告。**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与备案无关**。根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可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通常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备案的核心作用是公示和对抗效力**。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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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标识权。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受《商标法》保护。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两者冲突时,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他人将您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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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商标权与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解决途径如下:1.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若商号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及制止抢注)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 商标被登记为商号:若商标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将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商号登记使用,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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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告函应冷静、专业应对:1. **初步核实**:立即核实函件中指控的侵权事实。比对对方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类别、商品范围)与您使用的标识、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2. **评估风险**:审查对方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有无被提“撤三”可能)、知名度以及您自身的使用情况(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3. **收集证据**:整理您商标的设计来源、使用时间、范围、宣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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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您的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会向您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您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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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建立的马德里体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多个成员国,从而在这些国家寻求商标保护。主要优势包括:1. 手续简便: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缴纳一组费用。2. 成本相对较低:相比逐一国家申请,总体费用更节省。3. 管理集中:后续的变更、续展等手续可通过国际局统一办理。但马德里体系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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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地址变更是法定的变更事项。如不及时变更,可能导致商标局文件无法送达(如撤三通知、续展通知),从而丧失答辩权利,造成商标权利丧失的风险。办理流程:由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变更证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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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回来,关键取决于您的图形logo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 **提出异议**:如果该抢注商标还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三个月内),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申请无效宣告**:如果该商标已获注册,您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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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备案并非许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备案的风险包括:1.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将商标再许可或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且后续许可或转让已备案,则原被许可人可能无法以其在先许可合同对抗该善意第三人。2. 影响被许可人维权: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备案的许可合同是证明被许可人权利及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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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您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您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对方系恶意抢注。2. **在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对方属恶意注册,且您能证明其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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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遵循“申请在先”和“专用权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选择类别需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该表共45类(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选择策略:1. **核心类别**:覆盖企业当前主营产品或服务。2. **关联类别**:覆盖与企业业务关联紧密或未来可能拓展的领域。3. **防御类别**:为防止他人攀附商誉,在虽不经营但重要的相关类别上注册。选错类别的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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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 **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2. **侵权人获利**: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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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在具体案件(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侵权诉讼)中,由商标局、商评委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需要予以认定,并非授予一个永久性称号。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1. 跨类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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