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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原则主要看合同约定。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通常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1. 通用原则: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数据仅供参考,总承包商需自行核实并承担风险,则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2. 例外情况:如果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存在明显的、无法合理发现的错误或欺诈,或者合同约定业主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则风险可能由业主承担。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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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理解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若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可参照司法解释: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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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关键点:1.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此类条款(例如明确答复期限为28天或60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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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但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行使留置权。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是两项不同的义务。单纯拒绝交付可能构成违约。更恰当的做法是:1.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即在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交付资料义务。2. 对于已竣工的不动产本身,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竣工资料作为文件,通常不被认定为可留置的“动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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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区分关键在于:1. 对象:劳务分包指向“劳务”(人工),分包人自带小型机具;转包和违法分包指向“工程”本身,包括主材、大型机械、技术管理。2. 资质:劳务分包需要劳务作业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肢解后分包。合法的劳务分包需注意:1. 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劳务作业企业资质;2. 分包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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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当材料价格涨幅远超正常市场波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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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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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核心在于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 1. **合同约定优先**: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常设有“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专门条款,约定发现文物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 **法律原则**:若合同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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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主体结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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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扩大保护范围上:1. 跨类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即“跨类保护”)。2. 对抗恶意注册: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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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非通过主动申请授予称号。法律意义和保护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1. 跨类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复制、摹仿、翻译,防止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2. 对抗恶意注册: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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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 商标查询与设计:在申请前,建议通过商标局官网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近似查询,以降低驳回风险。2. 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清晰的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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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 **申请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理由和证据,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或存在其他可注册情形。2. **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尝试获取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达成转让、共存协议,并提交给商标局或商评委。3. **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无效或撤销**:如果引证商标存在注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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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1. 纯出口(贴牌加工/OEM):如果中国企业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仅在中国境内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全部出口至该商标已获注册的国家,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这种“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只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委托方在目的国的商标权),通常不认定为侵害中国境内的商标权。因为产品不在中国流通,不会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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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核心商标注册类别之外,在与核心业务相关联或可能产生混淆的其他类别上,甚至在不相关但为防止被丑化、淡化的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从而弱化核心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誉或为未来业务拓展预留空间。是否有必要需权衡:必要性:1. 防止他人搭便车或注册后反过来限制自己发展。2. 对于知名品牌,防御注册是重要的品牌保护策略。局限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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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缺乏显著性,通常指申请标志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收到驳回通知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分析驳回理由**:审查商标局引证的具体法条和理由。2. **考虑是否复审**:如果认为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即“第二含义”),并便于识别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时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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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但为商标Logo进行著作权登记具有重要价值:1. 权属证明:在发生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您是该Logo原创作者及权利归属的初步有力证据,可有效对抗他人的抢注或侵权主张。2. 强化保护:商标权保护限于核准的商品/服务类别,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图形设计),具有跨类别的保护效力。当他人未经许可在任何领域商业性使用您的Logo设计,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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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图样进行实质性修改。因为商标审查是基于最初提交的图样进行的,修改图样等于提交了一个新商标。但是,可以进行非实质性的微小修改,例如对图形线条的清晰化、对文字字体非显著性的调整等,且不能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对于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是绝对不允许的。商标申请遵循“一标一类”原则,申请时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是固定的。如果想扩大保护范围,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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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常见理由主要基于《商标法》的以下条款: 1. **绝对理由(《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商标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或显著性。例如:带有国家名称、国旗等;仅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以三维标志申请但源自商品自身性质等。 2. **相对理由(《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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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先使用人,您可以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异议程序: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3个月内),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理由提出异议。2. 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 继续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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