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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刺破公司面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1.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财务、业务、人员等严重混同,无法区分。2. 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恶意操纵公司决策,损害公司利益以...
**需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不必然需要其“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1.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2. **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式划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法定职权)主要包括: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制定方案);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5.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不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经理有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该法条明确经理的职权之一是“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这意味着经理只有提名和建议权。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正式决定,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是自由的,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有本质区别。股东内部转让仅涉及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不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法律不作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1. 转让双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 公...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形成有效决议,公司运行机制失灵的状态。常见于股权比例均衡或人合性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1. **协商和解**:通过内部谈判解决分歧。2. **股权转让**:一方股东收购另一方股权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3. **公司回购**: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公...
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推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 **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核心是避免利益冲突,要求其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具体包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等。**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核心是尽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法律赋予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救济路径:1. 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2.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3. 协商不成,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股...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出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或催告函,明确约定合理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2. 提交竣工资料:按约定整理齐全竣工资料并提交给发包人,取得签收凭证。3. 视为验收通过:若合同有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X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则可主张工程已验收。4. 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或仲裁中,可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若鉴定合格,可视为完成...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主要索赔项目包括:1. 已完工程价款;2. 已进场材料设备款;3. 人员遣散、机械设备停滞、窝工损失;4. 现场看护保管费用;5. 撤场费用;6. 利润损失(需合同有约定或可证明)。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因此,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采用可以证明发包人签收的方式(如快递、...
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此条的关键在于合同必须有明确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则不能直接推定发包人认可。此时,承...
不合法,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分包行为。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后果严重:1. **行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分包...
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承包人需注意,此...
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责任的条款,通常被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本身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对工程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应符合国...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签证单、会议纪要...
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这是基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但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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