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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是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且发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但承包人应注意:1. 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2. 发包人拖欠付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3.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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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拖延、拒绝或无能力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以及因质量缺陷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停工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等),应由原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注意:1. 质量缺陷确属保修范围且在保修期内;2. 已向承包人发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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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属性,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即使建设工程被转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依然附着于该建设工程本身。承包人需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定的18个月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查封。2. **进行权利公示**: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在涉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优先权登记(实践中部分地区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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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惩罚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行为,并推定其认可工程质量(使用部分)。例外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因其关乎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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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诺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将导致其无力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从而损害建筑工人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则该承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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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和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通常是发包人的核心义务之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提供现场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时间;2. 在条件不具备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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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关键要证明设计变更的指令来源、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已实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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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固定价合同仅针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对于超出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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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应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联合体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如工期、质量、安全、付款等),而不受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的影响。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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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可能被参照适用,但保修期作为合同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承包人仍需承担法定质量保修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处的“参照”通常包括计价标准。而工程质量标准涉及公共安全,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必须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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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并可能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但发包人擅自肢解分包,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发包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该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严重干扰施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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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侵权原因确定。1. **因施工活动本身造成**:如高空坠物、塌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通常由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若发包人有过错(如指令错误),也需负责。2. **因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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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过错原则。通常,业主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现场条件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因业主提供的资料错误导致设计错误及后续损失,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EPC合同范本(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有相应条款。承包人需注意:1. 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资料的范围、时间和准确性要求;2. 收到资料后应进行合理审查,对明显错误或疑点应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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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问题除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或者自愿承担除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风险。其法律后果是:1.转移工程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如装饰、安装等)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但承包人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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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其适用前提是:1.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2.“黑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若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后另行订立合同的,也可参照此规定。 若招标后合同发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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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这是基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但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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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责任的条款,通常被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本身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对工程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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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有权停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工程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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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需满足条件并履行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被视为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可据此主张顺延工期,部分或全部免除延误的违约责任。关键步骤:1. **证明**:证明该气候条件属于“异常恶劣”,超出正常季节性天气(如百年一遇的暴雨、超强台风),并证明其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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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原则上也无效,因为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權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原《合同法》相关精神)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在折价补偿时,如果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因此,虽然不能直接依据无效的“质保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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