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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在于商标、专利和版权。规避措施:1. **选品前尽职调查**:在目标销售国查询相关商标、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的注册情况。可使用各国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专业数据库。避免使用知名品牌名称、logo或类似设计。2. **确保货源合法**:从正规供应商采购,并要求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授权书。保留好采购合同、发票等凭证,以备“合法来源”抗辩。3. **了解平台规则**:熟悉亚马逊、eBay等平台的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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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设计方)。因此,必须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归委托方(公司)所有。合同条款应写明:“该Logo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自作品交付之日起,永久、独家归属于委托方所有。”同时,应要求设计方保证作品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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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需通过比对判断。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标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混淆。细微改动若未导致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则可能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设计空间(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自由度)、创新部分等因素。如果您的专利稳定有效(建议提前进行稳定性评估),应尽快通过公证等方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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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概念,二者同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两个术语均源自不同的法律传统:“著作权”概念更强调作者的人身权利(大陆法系传统),而“版权”概念最初更侧重于财产权利(英美法系传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二者已完全等同,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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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如果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通过销售等方式为公众所知,则构成了现有技术,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权(除非在《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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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公司)。这意味着,虽然您支付了设计费并获得了Logo的使用目的,但法律上著作权可能仍归设计公司所有。您作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但如果您想将该Logo注册为商标,或者进行超出原约定范围的修改、再许可等,可能需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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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源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旨在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公众的利益。核心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时,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且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包括:1. 明确标示其仅为服务提供者,并公开联系方式。2.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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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单纯的全文或实质性转载,即使注明出处,通常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作者已明确声明允许转载)。公众号转载属于向公众传播行为,未经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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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百度等搜索引擎本身不享有图片的著作权,它只是图片的聚合展示平台。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的图片,其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原作者或图片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下载并使用于公众号文章(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非该图片明确标注为“免费可商用”或适用CC0等放弃权利协议,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 即使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因为这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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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注册,但需符合《商标法》规定。网红的名字、艺名如果具有显著性,并能与其提供的服务(如娱乐、培训、广告等)建立联系,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问题在于被他人抢注。网红本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主张在先权利**:艺名可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如果该艺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网红本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网红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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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1. **功能不同**:普通商标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特定经营者),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2. **申请人不同**:普通商标可由任何自然人、法人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且能够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有品质。3. **使用人不同**: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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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保护的是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它保护的是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如种子、种苗)本身,而非培育方法。 获得保护需要向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合格后,授予品种权证书。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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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由相关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认定因素包括: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特殊保护体现在:1.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2. 已注册的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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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您可以收集对方使用的证据(如网页截图、产品实物、销售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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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缴纳年费(又称专利维持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金额随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保护年限递增。缴纳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时缴纳年费,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具体流程是:专利局会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足的,有6个月的滞纳期。滞纳期内补缴需额外缴纳滞纳金。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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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意抢注,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1. **提出异议**: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内),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以侵犯您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或恶意抢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2. **申请无效宣告**:如果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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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确认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维权途径包括:1. 民事起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上限五百万元计算)。2.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可责令停止、罚款。3. 刑事报案:若造成重大损失(立案标准通常为损失数额达30万元以上),可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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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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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一种)泄露维权途径包括:1. **民事诉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需证明:a) 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b) 被告实施了侵犯行为(如盗窃、贿赂、违约披露等);c) 被告信息与您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d) 被告有不正当获取或使用的行为。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最高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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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保护规定主要包括:1. **禁止行为**: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禁止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 **法律责任**: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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