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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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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禁止性规定**:1.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发包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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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需要承担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总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项目风险,包括设计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设计是EPC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错误属于总承包人履约范围的问题。因此,因设计错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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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付款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然而,总包方不能无限制地以此拖延付款。法院会审查:1.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诉讼、仲裁),若怠于行使,视为条件不成就的恶意阻止,条件视为已成就。2. 发包人支付是否已超过合理期限。若总包方长期(如超过合同约定或通常合理期限)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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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负有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2.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管理。3. 建设单位需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4.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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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1.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对被申请机关不予公开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2. 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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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的法定义务和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如果执法人员未主动出示或经要求后仍不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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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守严格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常见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程序要求极为严格:1.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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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六十日。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测等所需时间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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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行政法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精神,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以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强制性”和“自愿性”。因此,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因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而对其施加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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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扣押物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否则可能违法。您需要注意并监督以下几点:1. **主体与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 **告知与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告知您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您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应当听取您的陈述和申辩。3.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和您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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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通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被处罚人的基本权利和家属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处罚人因何事被拘留、拘留的期限以及执行的拘留所地点。通知应当“及时”,实践中一般是在作出拘留决定后、送拘留所执行前或执行时立即通知。如果被处罚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无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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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任何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您可以:1.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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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也有关于听证的规定。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告知听证权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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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政拘留已经开始执行,您仍然有权依法维权,且维权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更重的处罚。行政拘留的执行不影响您对原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具体途径:1. **申请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如果您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您本人或近亲属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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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该损失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1. **先行处理程序(优先推荐)**: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或法院一并处理。或者,单独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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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步骤:1. **对征收决定本身不服**: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2. **对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不服**:首先,在方案征求意见阶段(通常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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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2. **直接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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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环保局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应积极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遵守决定以避免后果加重。步骤如下:1. 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决定。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企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需证明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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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属于内部信息”或“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必须说明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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