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2217 条问答
trademark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即使发包人拖延结算,只要工程...

工程建筑
25 0

能否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1.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固定价格包干),或约定了具体的调价公式和阈值,则按约定处理。2. 情势变更:如果合同未约定,且价格上涨幅度巨大,超出了商业风险的正常范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工程建筑
25 0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质量、工期、付款等),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部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划分,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协议是划分内部权利、义务、责任份额的关键文件,但不能对抗发包人。联合体成员选择合作伙...

工程建筑
25 0

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仅在特定情形下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精神,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按实结算或可调价,双方对结算价款无法达成一致;2. 固定价合同,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对该部分价款无法协商;3. 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成本;4.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建筑
25 0

原则上不成立,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其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抗辩付款将...

工程建筑
25 0

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应:1. 发出书面催告函,固定其拒绝履行的证据;2.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等费用证据;3. 维修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追...

工程建筑
25 0

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若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承包人一般需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若价格暴涨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涨幅远超正常预期,并履行了协商义...

工程建筑
25 0

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条款,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效力。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条款,并在提交结...

工程建筑
25 0

有可能,但难度较大,需具体分析。这属于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的边界问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承包人需证明:1. 价格暴涨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2. 暴涨非因市场正常波动,而是因国家环保政策等重大变化直接导致;3. 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若合同本身是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且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如约定一定幅度内不调整),则超出该幅度的部分可能获得支持。承包人应及时...

工程建筑
25 0

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原则可类推适用于工程债务。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或同时起诉两者。被挂靠人在承担连...

工程建筑
25 0

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基于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下达的强制性停工令,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2. 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3.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现场...

工程建筑
25 0

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首先,应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的停工权。若有明确约定,依约执行。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发包人支付进度款为先履行义务,其未支付,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暂停施工。但应注意:1. 发包人迟延付款需达到一定程度;2. 最好事先发出...

工程建筑
25 0

**有可能,关键在于是否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正当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这1年是法定时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

行政
25 0

扣押清单记载不清属于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扣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后续处理。您应立即采取行动:1. 现场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需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清单应载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保存条件等。您有权在现场核对清单,对记载不清、错误或遗漏之处,当场要求执法人员更正、补充并...

行政
25 0

公安机关的“继续盘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种限制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刑事拘留。其时限有严格规定:1. 一般时限: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 延长时限: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3. 法定不计入时限:对于批准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

行政
25 0

在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流程如下:1. **确认依据**:确保您拥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生效法律文书(如行政判决书、裁定书)。2. **提出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交确认违法的文书、损害证据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 **后续救济**...

行政
25 0

原则上不合法,违反了“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该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如果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后,未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仅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该加重部分违法。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告知后发现了新的违法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应当给予更重处罚的,则可以在重新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更...

行政
25 0

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经营场所的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得无限期查封。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一般期限**: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即**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2. **例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

行政
25 0

城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程序上不合法。即使您的棚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才能实施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核心步骤包括:1. 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2. 进行催告,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陈述申辩权;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行政
25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您应当将所有这些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关于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共同被告的情况,为了避免当事人多头诉讼,法律规定可以由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的...

行政
25 0
免责声明

服务生成的所有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代表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本系统提供的计算结果、问答内容、案例参考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具体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