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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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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但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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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需注意,如果中标合同本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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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仍需就全部合同义务向发包人负责。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可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签订严谨、权责清晰的联合体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分工、投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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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通常对设计工作承担“单一责任”,即对工程的整体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具体范围依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安全性、合规性及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负责。法律依据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并受《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制。责任范围包括:1. 设计质量责任: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合同要求及业主要求。2. 设计延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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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构成违约。承包人应:1. 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报告和催告函;2.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支持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基础,结合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据认定工程款。承包人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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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法定保修期内负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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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通常是多因一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提供真实准确资料,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2. 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置安全设施。3. 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发现隐患应要求整改或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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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依据合同催告:审查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期限和程序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结算催告函,明确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及后续审计期限。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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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问题,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中标合同本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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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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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若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通常为15%以上),或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变更合同。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固定工程量变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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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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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生一系列对发包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后果:1. 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丧失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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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要点如下:1. 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对应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 起算时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3. 返还程序: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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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资料交付是否为发包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是否构成付款的抗辩)。1. 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则承包人的该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或与付款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承包人未交付或交付不全,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付相应尾款。2. 合同无明确约定:则交付竣工资料通常被认定为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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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限期拖延。“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可,但其适用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总包方不能消极等待业主付款,而应积极行使向业主的收款权利。如果因总包方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总包方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给“背靠背”付款设定合理期限,超出合理期限后,无论业主是否付款,总包方都应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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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将产生一系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核心后果包括: 1. **视为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权利。 2. **保修期起算**:根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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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的,EPC模式的核心特征就是总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无限风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1. 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设计、采购、施工)内的所有责任。2. 对最终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工期和造价负责。3. 承担除“发包人要求”错误、不可抗力等少数特定风险外的其他风险。然而,风险承担并非绝对:1.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如地质水文资料)导致损失,通常由发包人承担。2. 不可抗力风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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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逾期视为认可”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此规则需满足严格条件:1. 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视为认可”的约定条款;2. 约定的答复期限明确;3.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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