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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接受工程现状。但涉及地基和主体结构等关乎建筑安全的根本性质量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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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作为支付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来对抗其支付工程款这一主要义务。发包人正确的做法是支付工程款,同时可另案或另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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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能要求工期顺延,一般不能索赔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因不可抗力(如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注意:1. 证明该气候条件属于“异常恶劣”且“不可预见”,超出通常气象预测和历史资料范围;2.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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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主张权利需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依据**:首先查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约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相关条款)。2. **及时索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通常为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附上证据(如会议纪要、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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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的补偿。实务中,承包人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若合同无效是因承包人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原因导致,发包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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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随意调整,但存在例外情形。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剧烈**的上涨,超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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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复杂,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签字方(通常是被挂靠人项目部)是直接债务人。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以及《建筑法》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知晓挂靠事实)。为保护交易安全,供应商、租赁方等在与项目部签约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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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引发的费用和工期调整,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和证据固定。 1. **合同依据**:首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或双方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和“工期顺延”的约定。通常约定,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单价执行,无相同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单价,既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2. **程序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变更指示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和工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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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上述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因分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工资,在分包单位拖欠时,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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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合同约定及履行必要程序。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工期可顺延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般被明确为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关键要做到: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书面工期顺延申请报告;2. 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延误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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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其主张可能受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丧失了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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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异议,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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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 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住建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责任人可处以罚款或职业禁入。2. 民事责任:伤亡人员可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有过错的发包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总包与分包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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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和《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因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1. **行政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委托设计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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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但存在例外。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如超出发包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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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设计图纸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其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承包人若发现图纸错误,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若承包人因未按图施工或自身技术原因导致返工,则损失自负。承包人需保留好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关于图纸错误的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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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质量缺陷履行修复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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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对发包人)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内部关系上,被挂靠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向挂靠人追偿。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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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发包人授权和监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涉及工程量、工期、费用等事项的签证单,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其签认行为属于履行监理职责,构成发包人对相关事实的确认。除非发包人能证明监理人员超越权限或与承包人串通,否则该签证单可作为结算和索赔的有效证据。承包人应确保签证单内容清晰、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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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修复缺陷,期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2.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或约定的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同部位保修期不同(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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