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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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为:1.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但若中标...
一般不能单纯因市场价格波动要求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是,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例外情况**:1. **合同有约定**:如约定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可调整。2. **构成情势变更**:价格暴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但司法实...
需要看资料交付是否为发包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是否构成付款的抗辩)。1. 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则承包人的该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或与付款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承包人未交付或交付不全,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付相应尾款。2. 合同无明确约定:则交付竣工资料通常被认定为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给...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其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 承包人需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3. 建设工程的性质宜折价或拍卖。通常指非公益性、非权属不清的工程。 **期限限制(最为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挂靠行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律责任承担上: 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方)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2...
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
“黑白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
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法定权利。2.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
原则上不能,但存在例外。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风险分配是,承包人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
承包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并固定证据。1. 索赔依据: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合同约定。2. 索赔程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常为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的索赔报告,列明索赔理由、计算方式、证据清单(如人员、机械窝工清单、租赁合同、工资单、计价依据)。3. 关键证据:发包人导致延误的证明(如设计变更指令、未及时提供场地、图纸的函件...
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因此,将主体结构分包,无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而无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违约责任。承包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停业整顿、...
不一定,需视合同约定及总包人是否认可而定。如果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明确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或者总包人未授权或事后未追认,则发包人的直接付款行为不能当然免除其对总包人的付款义务。总包人仍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直接付款可能构成违约。如果总包人明确同意或指示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则该付款行为可以视为对总包人的付款。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流程,任何变更都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
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窝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应做好以下工作: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工原因和要求;2. 收集并固定证据,如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现场照片、费用支出凭证等;3. 计算具体损失,形成索赔报告;4. ...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合理限度内认可其效力。该条款通常指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以建设单位(业主)向总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为前提。其效力认定需审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等。若总包方无正当理由怠于向业主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分包方利益,分包方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拒付理由的,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公平原则的规定。建议在合同...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停工原因和要求;2. 做好现场签证,详细记录停工时间、人员设备数量等;3. 收集和...
承包人应遵循“索赔时限”和“证据固定”两大原则。首先,合同通常约定了索赔程序,承包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如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说明索赔事件。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及证据。若合同无约定,也应尽快书面提出。其次,关键是要固定证据,证明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如:1. 设计变更指令;2. 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场地、图纸、资金)的函件;3. 甲供材料设备延迟通知;4....
对外责任: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责任份额承担。如果联合体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实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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