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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1. 如果提交竣工资料是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即附条件的付款义务),且承包人确实违约未提交,则发包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支付对应款项。2. 如果合同未将其设为付款条件,则发包人无权仅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尾款。但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构成违约,发包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提起反诉。3.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该抗辩是否基于诚信原则。如果承...
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参照承揽合同)关于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地及承担不可归责于承揽人风险的精神,以及《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文物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事件。处理程序:1.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行政部门;2. 由此导致的停工、窝工、文物考古作业等,承包人应做好记录和签证;3.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如...
承包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但需谨慎并遵循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节点和逾期付款的停工权利,则承包人可按约定执行。通常程序是:1. 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付款宽限期;2. 宽限期届满仍未付款的,再次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明确停工原因、范围和时间;3. 做好...
通常不能直接索赔,除非存在侵权关系。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因设计错误导致施工单位产生返工、窝工等损失,首先应由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提供了错误的设计图纸)。然后,发包人可以根据其与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合同,向设计单位追偿。只有在设计错误直接侵害了施工单位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例如,因设计缺陷导致施工现场塌方,造成施...
联合体各方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仍需对全部合同义务向发包人负责。履行了义务的一方,有权依据联合体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及因此遭受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签订一份权责清晰、违约条款明确的联合体协议至...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促使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防止其通过擅自使用规避质量责任。发包人擅自...
该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分包方也无法依据无效合同获得...
是的,总承包人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人需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施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外民事责任(如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对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责任、对受伤工人的工伤赔偿责任)上,司法实践普遍判决挂靠人...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材料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属于无法预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具体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6)建设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的约定,恶劣天气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合同约定的特殊恶劣气候条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免责并顺延工期。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情况;2.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3. 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14天内)提交正式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及相关...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或取消了部分工程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核减合同价款。核减金额应基于变更部分的原合同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计算。承包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签证,明确变更内容及费用调整方式。若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工作但被取消,可就已完部分主张合理费用。
责任划分取决于合同约定及错误类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示范文本,原则如下:1.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通常指对工程范围、功能需求、工艺技术标准等描述的缺陷。因这类错误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一般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复核义务,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2. **基础资料和现场数据的错误**: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错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 **承包人...
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明确约定(例如仅引用建设部旧版示范文本中“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
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发包人可据此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总包合同。实际进行主体结构施工的分包单位,若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但其...
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后果是:1. 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认可,或自愿承担质量风险。2. 转移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3.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但有两个重要例外:1. 承包人应当...
联合体各方应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联合体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如工期、质量、安全、付款等),而不受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的影响。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一方...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
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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