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对我不利的重大决定(比如吊销许可证)之前,依法必须告知我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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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您不利的重大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和撤销、吊销许可等)之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保障您的程序性权利,这被称为“事先告知义务”。具体必须告知的权利包括:1. **知情权**:告知您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即,因为什么行为、根据哪条法律规定、可能受到何种处理。2. **陈述权和申辩权**:明确告知您有权就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说明,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解和反驳。这是最重要的防御权。3. **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定听证范围的重大处罚(如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必须告知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您有权在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除外),在复议或诉讼中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而可能被撤销。因此,收到告知书后,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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