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不服该决定如何救济?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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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是一种独立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它通常适用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法律依据包括《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在救济期间,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启动法律程序,以阻止强制拆除程序的立即推进,并为实体争议的解决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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