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我本人不在家,他们贴了一张“公告”在我家门上,说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合法吗?什么情况下才能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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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直接将“公告”贴在您家门上并视为送达,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程序,通常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送达可参照),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有严格适用条件:1. 前提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直接、留置、邮寄等)均无法送达。2. 程序要求:不能直接采用。必须是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效后,才能采用。3. 公告载体:应当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如您家所在的社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4. 公告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行政处罚文书)或六十日(某些其他文书),即视为送达。仅在您家门上贴一张通知,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可能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您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主张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应首先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至您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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