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不服,我应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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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对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他们共同的上二级机关或政府管辖。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则如下:1. 确定共同上级:首先需要确定这些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例如,A市市场监管局和A市生态环境局共同作出处罚,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是A市人民政府。2. 选择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您只能向这个“共同上一级”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各自的上级申请。3. 实务操作:在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应将所有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受理后,会对整个共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找不到明确的共同上一级机关,或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直接向其中最主要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由该政府依法确定管辖。注意:这与对经上级批准的行为不服不同,后者应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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