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管部门以“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小贩的三轮车和货物,小贩需要缴纳罚款或保管费才能取回吗?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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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关于罚款: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最终是否罚款以及罚多少,需要城管部门依法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缴纳罚款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取回被扣押物品的前提条件。关于保管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后,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费用应由城管部门自身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保管费。如果城管部门要求当事人支付保管费才放行物品,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并投诉、举报。当事人取回物品的条件通常是: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调查已结束且无需没收该物品、或者扣押期限届满。如果对扣押行为本身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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