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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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单纯的“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末位”仅表示考核排名靠后,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也需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者应收集“末位淘汰”的相关制度文件、考核结果、解除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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