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条款详情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生效日期:2026-03-12
领域:
other
原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