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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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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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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