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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停工,这是承包人的法定合同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工程进度款是承包人继续施工的重要资金保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 **停工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操作要点**: 1. **合同审查**:首先查看施...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材料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包干,承包人可尝试依据情势变更原...
总承包人应承担全面的、最终的责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通常对工程的設計、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质量问题源于其分包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责任承担主体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外关系(对发包人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向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见前述问题)。对内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通常有协议,工程款最终应归属实际投入的挂靠人。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责任承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等对外债务,...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起算时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次日起算;约定不明或未...
挂靠行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律责任承担上: 1. **对发包人**: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方)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2...
一般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的法律效果。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
“黑白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白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因挂靠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此外,挂靠行为还可能...
不能当然对抗合同约定。财政评审是政府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内部监督程序,其结论不能必然作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该结论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此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工程的一般质量...
原则上不能,但在发生情势变更等极端情况下可能获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商业...
可以,但需满足特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工程量的变更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范围等...
商标无效宣告是严肃程序,需高度重视。应对步骤:1. **分析无效理由**:无效宣告通常基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损害公共利益)或第四十五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等)。明确对方的核心主张。2. **评估证据**:审查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是否证明其在先权利、您的恶意、商标缺乏显著性等。3. **准备答辩和反证**: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商评委审理),提交书面答辩...
这涉及商标申请策略,各有优劣: **组合申请**: - **优点**:费用低,一份申请保护一个整体标识。 - **缺点**: 1. **审查风险高**:任何一部分(中文、英文、图形)有近似或禁用问题,整体都会被驳回。 2. **使用不灵活**:注册后必须按申请时的组合方式使用,不可拆分、换位或单独使用某一部分,否则可能被视为未规范使用,在维权或应对“撤三”时带来风险。 3. **维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有以下几种方式,按顺序优先适用: 1. **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需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践中举证较难。 2. **侵权人侵权获利**: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可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 3...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是指商标标识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这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商标法》第九条)。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常包括:1.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苹果”用于水果);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如“纯净”用于矿泉水);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如果申请被以此为由驳回,可以采取以下措...
收到《驳回通知书》并不意味着注册失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复审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具体应对步骤:1. **分析驳回理由**:仔细阅读通知书,明确是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等,如缺乏显著性)还是相对理由驳回(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2. **评估复审可行性**:a) 对...
原则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果他人已经将您的注册商标登记为公司名称,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1. **收集证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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