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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该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挪用专用账户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但若中标合同无效、或工程范围等发生...
挂靠施工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责任:1. 对发包人,可参照无效合同处理,工程合格则支付折价补偿款。2.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
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委托监理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除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
“黑白合同”指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的两份或多份合同。通常“白合同”(中标备案合同)用于备案,“黑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认定规则如下:1.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2.非必须招标的项目,...
需要区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是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原因之一,可能构成违约。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义务,源于其占用资金的事实。如果因承包人拖延提交资料导致结算周期延长,就该拖延期间对应的利息,...
法院会根据承包人的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精神仍可参照),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
承包人可依据“逾期视为认可”规则主张权利。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操作要点:1. **合同约定是关键**: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如28天、60天)及“逾期...
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侵权原因确定。1. **因施工活动本身造成**:如高空坠物、塌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通常由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若发包人有过错(如指令错误),也需负责。2. **因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
责任划分主要依据过错原则和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工程实践: 1. **发包人(甲方)责任**:对由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如果甲供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返工、修理、停工、窝工等损失,并顺延工期。 2. **承包人责任**:负有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承包人应对进场的甲供材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是的,总承包人应承担主体责任。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核心是“单一责任主体”,总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是设计分包单位的设计错误,发包人也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
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损失(人工、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及顺延工期。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操作:1. 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常28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2. 持续收集并保存证据,如停工令、现场照片、人员设备闲置记...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签证单、会议纪要...
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有权停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工程实践中,合同通常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1. 书面催告: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报告:确保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保留送达证据。3. 视为验收通过:若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其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申请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给出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4. 申请自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邀...
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场地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承包人应做到:1. 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工原因并要求确认;2. 详细记录停工时间、人员设备闲置情况,并请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签认;3. 收...
有效应对措施包括:1. 审查索赔依据:仔细审查发包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检查索赔是否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提出。2. 收集反驳证据:针对发包人索赔涉及的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增加),系统收集己方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指令、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气象证明等,证明延误非己方责任、质量已修复或问题由发包人原因导致。3. 书面回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书...
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已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反之,如果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委托第三方,或维修范围、费用明显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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